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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官方網站了解到,日前,濟寧潤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因存在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22號第A檔,被濟寧高新區應急管理局罰款10000元。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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