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律師深圳 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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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陳某甲明知同案人白某(“迪拜老白” 另案處理)從事走私活動,仍委托其從國外訂購“勞力士”“愛彼”等品牌手表15塊及“愛馬仕”手袋2個。白某通過水客隨身攜帶、貨運夾藏等方式從深圳、珠海等口岸走私入境后郵寄給陳某甲。經海關計核,上述貨物共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31萬余元。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廣州中院)認為,陳某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有立功表現,且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0萬元,部分走私貨物被查扣,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實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的走私手表等予以沒收;其個人名下一塊百達翡麗手表變賣后部分款項上繳國庫抵繳罰金(所得款43.09%上繳國庫,剩余部分納入罰金)。陳某甲上訴認為量刑過重,請求適用緩刑。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
1、在罪名確認上,本案宜定“走私普通物品罪”而非“走私普通貨物罪”。陳某甲上訴時提出購買目的是"自用和饋贈親友",且案發后陳某甲主動上繳了7塊走私手表,這一行為間接印證了其"非銷售"。
2、“貨物”與“物品”除了影響主觀惡意之外,進口環節的稅率亦不一樣。以稅號9102210090自動上弦的機械手表(1萬以上)為例,“貨物”關稅11%、增值稅13%、消費稅20%,加總后綜合稅率為56.79%;而作為個人物品的自動上弦的機械手表(1萬以上),稅率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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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逃稅額量刑。個人起刑點,偷逃稅額為10萬元;單位犯罪,起刑點為20萬元。偷逃稅額與量刑之間的關系,在不考慮主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偷逃稅額與量刑的關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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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某甲相對于白某(角色:賣家以及負責通關)在案件起著次要的作用,故法院認定為從犯。注意,陳某甲這種貨主認定為從犯的主要是在廣東地區,廣東之外的法院一般把貨主認定為主犯。
5、陳某甲的偷逃稅款131萬,刑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之從犯、立功、認罪認罰、退繳20萬這些減輕、從輕的情節,判處一年是合理的,問題在于沒有判處緩刑。近些年,廣州中院判處緩刑很罕見,幾乎不判緩刑。比如2024年10月22日廣州中院作出的(2024)粵01刑初24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偷逃稅額16萬,到案后張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1.5萬元(遠超過偷逃稅額),一審仍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實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張某提起上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降為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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