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是價值連城的進口礦石,實則是毒害環境的洋垃圾!近日,黃埔海關一舉查獲1353.8噸"假礦物"——這些申報成鉛精礦的貨物,竟是散發著異味的工業廢渣。更令人心驚的是,這不過是冰山一角。國家早已明令禁止,每年仍有上千噸毒物頂風闖關,但為什么他們偏偏最喜歡偽裝成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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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噸洋垃圾偽裝成礦物進口“闖關”
據黃埔海關10日消息,黃埔海關所屬沙田海關近日在例行查驗中,發現了一批申報為鉛礦及其精礦的進口貨物存在異樣,共計1353.8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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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海關關員在對這兩票進口貨物實施查驗時,注意到這批貨物整體呈現出紅褐色或淺灰色,表面有明顯的板結現象,還夾雜著破爛的編織袋,甚至在某些角落可以發現不屬于礦產品的異物。這些特征與正常的鉛精礦——通常呈現為黑色粉末狀,質地均勻——存在顯著差異,立即引起了關員的高度警覺。
經過仔細查驗和取樣送檢,專業鑒定結果最終確認,這批送檢樣品具有典型的有色金屬冶煉加工副產品的特征,屬于我國明令禁止進口的洋垃圾,總重量達到1353.8噸。
這是近年來查獲的規模較大的礦物偽裝類洋垃圾走私案件之一,這種將工業廢料偽裝成工業原料的手法,不僅試圖規避海關監管,逃避環境保護責任,更對我國生態環境構成潛在威脅,如果流入市場進行冶煉加工,將對土壤、水源造成嚴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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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年國內海關查獲多起洋垃圾走私案
事實上,這并非個案。在過去的2025年一整年洋垃圾走私活動頻繁。根據海關公布的數據顯示,國內海關在打擊洋垃圾走私方面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全年查辦多起大案要案,展現出堅定的執法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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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全年查辦固體廢物案件106起,查獲各類固廢3432.18噸,涉及多個品類,案值巨大。
僅在沙田海關,自去年12月至今,就已查獲禁止進口的洋垃圾5例,涉及鉛精礦、椰殼、塑膠粒等多個種類。
連云港海關曾查獲申報為鋅原礦的貨物,實為夾雜磚塊、塑料片的冶煉廢料,重達82.93噸。
佛山海關也查獲了申報為鈷濕法冶煉中間品、實際為廢鋰離子電池處理物料的案件,共24.6噸,這類電池廢料含有有害物質。
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查獲申報為工業生物膠的100.9噸貨物,實際已發霉并散發刺鼻腥味。
盡管我國已經實施了嚴格的禁令,但在利益驅動下,走私分子仍然不斷變換手法,利用各種貿易渠道試圖將洋垃圾帶入境內,對我國的生態環境安全構成了持續而復雜的挑戰。
3、洋垃圾主要偽裝手法及典型案例
走私分子采用的偽裝手法多種多樣,令人防不勝防,且呈現越來越隱蔽和專業的趨勢。
其中最為常見的是將洋垃圾偽裝成礦產品或金屬原料,利用海關對礦產品查驗需要專業設備的特點來規避監管,蒙混過關。除了鉛礦、鋅原礦,還有申報為鈷中間品的廢電池物料等,都是利用相似的外觀。
其次是偽裝為油脂或化工產品,如深圳皇崗海關查獲的申報為棕櫚酸化油的貨物,實為植物油加工產生的含脂肪酸廢棄物,外觀呈黑色渾濁狀,散發強烈刺激性氣味,共21.4噸。黃島海關查獲的申報為飽和無環烴的貨物,實為化工生產副產物,共21.87噸。
此外,再生資源領域也是重災區。黃島海關查獲的申報為再生紙漿的746.78噸貨物,實為壓縮褐色絮狀漿包,夾雜大量塑料片、金屬等超標雜質,無法滿足使用要求,屬于典型的以次充好。
還有偽裝為聚氯乙烯再生顆粒、裂解炭黑、PET卷軸膜等案例,這些貨物往往打著再生資源的旗號,實則是無法利用的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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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紡織領域,天津新港海關查獲了申報為和服的4250件舊衣物,存在霉味和污漬,而成都雙流機場海關也查獲了2454件舊衣物。
部分走私分子還利用空箱或郵遞渠道夾藏廢紙片、發霉咖啡豆、舊衣物等,試圖分散風險,規避監管,手法層出不窮,給海關監管帶來巨大挑戰。
4、為什么洋垃圾主要偽裝成礦物?
為何礦物會成為洋垃圾偽裝的首選目標?
首要原因在于外觀的高度相似性。有色金屬冶煉產生的廢渣與天然礦產品,在形態上都呈現為粉末狀、塊狀或顆粒狀,顏色也多為灰褐色、紅褐色或黑色,表面常有氧化或結塊現象,僅憑肉眼觀察難以區分,即使是經驗豐富的查驗人員也需要借助儀器才能確定。這種天然的相似性為走私分子提供了第一層掩護。
其次,天然礦石本身的成分波動較大,品位差異顯著,這種天然屬性為走私分子提供了辯解空間,他們可以聲稱這是低品位礦石來應對初步查驗,增加了現場判定的難度,使得關員難以當場作出準確判斷,必須送實驗室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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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礦物類固廢的準確鑒別需要借助X射線熒光光譜儀等專業設備,進行成分分析和晶體結構觀察,不能像查獲舊衣物那樣憑感官快速識別,通常需要取樣送檢,整個流程耗時較長,給走私分子留下了運作空間和僥幸心理。
此外,礦產品進口的單證體系較為復雜,包括原產地證、成分分析報告等,這些文件在國外較易偽造或變造,形成紙面合規的假象。
加之我國曾長期是有色金屬冶煉大國,部分企業仍存在違規需求,而礦物類貨物通常以數千噸為計量單位,一單成功即可獲利巨大,這些因素共同促使走私分子鋌而走險,選擇礦物作為偽裝對象,試圖在嚴密監管中尋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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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走私洋垃圾的法律后果
我國對于洋垃圾走私的態度始終是零容忍。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公告已明確,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境外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這是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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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來源:錦山礦材網綜合自中國新聞網、中國反走私、南疆海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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