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裝公司利用AI技術生成與實物差異顯著的圖片,并在消費者詢問時虛假陳述,存在明顯的欺詐故意,法院判決其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3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潤灣區促消費,公正護航興百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會上,披露了這起利用“AI”圖片欺詐消費者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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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攝影:彭勇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發布會上介紹,鐘某通過某購物平臺向某服裝公司經營的店鋪購買兩件女式上衣,共支付411元。購買前,鐘某詢問商家“圖片模特和衣服都是實拍的嗎”,商家答復“我們店鋪的圖片都是實物拍攝”,并提供了模特身高、體重及尺碼信息。收貨后,鐘某發現實物與宣傳圖片存在顯著差異,兩件服裝在花紋、版型、造型等方面與圖片有明顯不同。
經審查,案涉商品圖片均系“AI”生成,商品的詳情頁面均僅有“AI”圖片,沒有實物圖片或照片,也未有案涉圖片系“AI”生成的說明、提示或標識。鐘某認為商家構成欺詐,故訴請退貨退款并要求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故此,經營者對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介紹、宣傳等內容,負有審查義務。經營者應當確保其所展示的文字、圖片、視頻等信息能夠客觀、準確反映實際狀況,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術虛構商品特征。若人工智能生成信息與商品或服務的實際信息存在顯著差異,經營者未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據此作出購買決定的,構成消費欺詐。某服裝公司利用“AI”技術生成與實物差異顯著的圖片,并在消費者詢問時虛假陳述,存在明顯的欺詐故意,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本案是在人工智能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妥善處理新技術應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的積極探索,對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商業宣傳中的合法運用具有典型意義。本案確立了經營者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審查義務規則,這為經營者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指引:技術可以用于美化與展示,但應對消費者進行必要提示與說明,不得逾越“失真”的紅線。本案的處理既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明確指引,也為經營者合法運用人工智能技術劃定了行為邊界,有助于引導經營主體在技術運用中恪守誠信原則。
來源:封面新聞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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