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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約定”與“法定”的邊界往往成為爭議核心。面對復雜的法律適用與證據規則,當事人常因對條款理解偏差或程序疏忽陷入被動。對于此類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段慧敏律師結合《民法典》及最新合同編司法解釋,系統梳理了合同效力認定與格式條款解釋的裁判規則,以供參考借鑒。
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訂購書等文件究竟屬于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直接決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差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能夠確定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標的等內容的,應當認定預約合同成立。若當事人已就合同標的、數量、價款等主要內容達成合意,且一方實施履行行為對方接受的,則應認定本約合同成立。該條款明確了區分標準,即意思表示的完備程度與實際履行行為的補正效力。段慧敏律師指出,當事人在磋商階段應明確協議性質,避免因法律關系定性偏差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的風險。
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與效力認定
格式條款提供方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直接關乎條款的法律拘束力。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若未履行該義務,導致對方未能注意或理解,對方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段慧敏律師提示,企業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應通過加粗、下劃線及書面說明等可留存證據的方式履行提示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解釋的法律后果。
合同糾紛的妥善化解,不僅依賴于對法條的精準檢索,更考驗對法律原則與交易習慣的融會貫通。段慧敏律師,憑借深厚的民商法理論功底與豐富的庭審實戰經驗,擅長穿透復雜交易表象,精準定位爭議焦點,為當事人構建兼具合規性與可執行性的爭議解決方案,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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