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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中心印發關于《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于印發《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知公服〔2026〕3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的意見》和《北京市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辦法》等文件要求,加強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全面協調專家資源,幫助企業及時了解海外知識產權制度規則,提升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糾紛風險防控意識和糾紛應對能力,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中心(北京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制定了《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
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中心
(北京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2026年3月9日
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規范和優化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庫(以下簡稱“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全面協調專家資源,充分發揮專家專業優勢,幫助企業全面了解海外知識產權制度規則,提升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糾紛風險防控意識和糾紛應對能力,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的建設、使用與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中心(北京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四條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遵循公開征集、擇優遴選、動態管理、規范使用、服務公眾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五條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主要承擔為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重大或疑難涉外知識產權問題研討研究、涉外知識產權培訓宣講等提供智力支持的公益服務職能。
專家針對具體糾紛出具的指導意見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屬于法律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心及專家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章 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的建設
第六條專家的選任范圍:
在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社團組織等單位中從事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法律和經濟貿易等方面相關工作,愿意參與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在知識產權或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人員。做出突出貢獻,并得到所在單位認可和支持的優先考慮。
第七條專家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提供應對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可行方案、策略建議、技術調查意見和注意事項等相關內容;
(二)提供應對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所需的當地貿易政策、知識產權規則和制度等有關信息及分析建議;
(三)參加重大或疑難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或事件分析研判、研討交流等活動;
(四)開展海外知識產權制度規則、海外知識產權布局、風險預警和防控、合規指導和糾紛應對等宣傳培訓;
(五)對擬發布的海外知識產權分析研究報告、實務指南指引、案例等提供專家意見;
(六)支持中心安排的其他與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專家入庫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學素養和高度的責任心,作風正派,治學嚴謹,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具有較強理論水平和豐富實務經驗,在本專業領域工作累計10年以上。其中知識產權類專家應熟悉國內外知識產權制度規則,具有豐富的海外知識產權相關貿易調查、訴訟、合規、許可、展會和跨境電商平臺糾紛處理、禁令處理等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經驗或研究經驗;技術類專家應熟悉本領域技術國內國際發展形勢、具有一定的涉外工作經歷;法律和經濟貿易類專家應對國際條約公約、國際形勢、外貿政策等有較強理論基礎和一定的實務經驗。同等條件下,經常工作地在北京的優先考慮。
(三)年齡在65周歲以下,能夠勝任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對于身體狀況良好,并在本領域有豐碩成果或較高知名度的,可放寬年齡限制;
(四)能夠積極參與糾紛指導、研討咨詢、分析評議、培訓授課等工作,所在單位可以為專家參與上述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已納入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專家庫名單且在我市工作的中國國籍專家,依申請可直接納入我市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
第九條專家入庫程序:
(一)公開征集。中心公開發布專家征集信息;
(二)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并附專業資格、參與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或涉外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請;
(三)專家遴選。中心會同有關單位成立遴選小組,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符合要求的,將納入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
(四)社會公示。遴選通過的申報主體將公示七個自然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都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反饋至中心。中心將根據異議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
(五)公布結果。經社會公示沒有異議的,中心將公布最終入選的名單并向專家發放聘書。
第三章 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中心負責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的日常維護,管理專家的續聘、變更、出庫、評價等工作,按照專家特長、服務對象需求,組織、協調專家參加糾紛應對指導、業務研討、宣傳培訓等公共服務,并按照有關勞務費、講課費的規定和標準向專家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專家的工作準則包括:
(一)積極參加中心組織的咨詢、研討、培訓、宣傳等公共服務工作,認真負責地對具體事項提供糾紛應對指導意見、分析報告,獨立發表專家意見;
(二)承擔的工作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利益沖突,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告知中心并回避;
(三)對于服務過程中接觸到的申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信息,應當遵守保密規定,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申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四)如實申報個人信息,入庫后如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中心,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不得在中心安排的工作中私自接受咨詢相關利益方錢財;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工作準則。
第十二條入庫專家聘期為三年。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屆中對涉外保護服務專家庫進行增補,增補入庫的專家聘期與當屆專家聘期一致,增補入庫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聘期屆滿后的專家,如果在聘期內未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且未出現第十四條情形,可以續聘。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提出申請時弄虛作假的;
(二)公眾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三)本人主動申請退出或視為不愿再擔任專家的;
(四)無正當理由三次(含)以上拒絕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專家職責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家工作準則的;
(六)因身體狀況、年齡或從事其他行業等個人原因無法勝任專家工作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到刑事、行政等處罰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十五條中心每年根據專家變化情況更新專家名冊。
經確認出庫的人員不得以北京市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原則上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終身不得再次入庫。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專家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咨詢服務時,按照《北京市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七條京津冀地區海外糾紛應對指導工作平臺、知識產權快保護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開展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可根據相關合作機制組織專家開展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負責解釋。
來源:北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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