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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薄薄的檢疫合格證明
本是百姓餐桌的“安全鎖”
卻成了不法分子樊某某眼中的“通關神器”
他通過行賄非法獲取、甚至倒賣證明
終將他人與自己一同送進監獄
基本案情
一、行賄罪
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樊某某在經營生豬養殖和販賣生意期間,為了讓某鎮農業服務中心原工作人員、官方獸醫江某(已判刑)幫助其違規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樊某某先后多次以微信轉賬方式給予江某財物共計人民幣8.6788萬元,后江某多次違規幫助樊某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樊某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方式違法獲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以高價賣給雷某、李某某至少86張,非法獲利2.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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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所得26400元,予以沒收,由扣繳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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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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