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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個依法懲治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六為張某光等人銷售偽劣大豆種子案。張某光伙同他人,無資質、無正規種源,以“示范種植”為名,用未經檢測備案的散裝種子冒充合格大豆種子售予河南21戶農戶,涉案金額40萬元,致農戶減產損失216萬余元。檢察機關以銷售偽劣種子罪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張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另兩名被告人獲刑三年、緩刑三年。
以下為最高檢公布的案件詳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光系北京某種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至9月,張某光伙同被告人郭某全、王某華,在該公司無種子銷售資質、無“某農76號”大豆種源的情況下,以“示范種植”推廣繁育新品種為名,向河南省淮濱縣21戶農戶謊稱銷售“某農76號”大豆種子,誘使農戶簽訂《零農殘高產大豆種子(非轉基因)示范種植收購合同》。隨后,將自行繁育且未經檢測、備案的“白袋”包裝種子冒充“某農76號”大豆種子提供給上述農戶,收取種子、化肥款共計40萬元。農戶種植后,大豆出現植株花期不一、結莢不實、籽粒霉爛等情況,導致大面積減產。經河南省淮濱縣農業農村局現場測產和田間實驗,平均畝產僅40.4公斤,遠低于當地大豆平均畝產。經河南華育作物分子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涉案種子與“某農76號”系不同品種。經價格評估,農戶因減產造成的損失達216萬余元。
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張某光、郭某全、王某華提起公訴。2025年5月28日,淮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張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郭某全、王某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一審宣判后,張某光上訴。2025年8月29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依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行刑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發現線索后,經調取并核查行政執法卷宗,發現該案涉嫌犯罪,遂建議行政機關移送線索,公安機關隨后立案。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后,針對張某光“零口供”、同案犯供述不穩定的情況,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種子來源、授權資質、物流檢疫、銷售備案等關鍵節點,梳理授權、生產、銷售、種植流程,及時收集固定銷售合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物流信息以及種植現場情況、偽劣種子樣本等客觀證據,全面固定證人、被害人言詞證據。通過有效介入,固定關鍵定罪證據,促使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區分“示范種植”與“非法銷售”的界限。針對張某光關于其是“示范種植”而非種子銷售的辯解,檢察機關認為,“示范種植”的本質在于展示品種優勢和收集數據,是進行技術推廣而非商業交易。通過審查交易模式、資金流向及權利義務關系相關證據,圍繞農戶需要支付種子款這一事實,認定張某光等人是以牟利為目進行種子銷售而非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系以“示范種植”之名行非法銷售之實。二是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針對張某光關于種子來源于某農業大學、其不具有銷售假種子的主觀故意的辯解,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圍繞“種子來源”補充偵查,向“某農76號”研發單位某農業大學調查核實,最終查明被告人張某光在該農業大學僅獲取14斤“某農76號”樣本種子,遠低于其最終銷售的1萬余斤種子量,足以證明張某光明知所售種子并非“某農76號”。三是準確查明損失數額。根據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農戶購買種子的數量以及現場勘驗情況,確定實際種植面積為2100畝。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調取本地農業農村部門發布的大豆平均畝產及市場監管部門大豆交易收購均價等數據,委托專業機構依據實際產量與上述參考數據之間的差距,出具損失數額的評估報告。四是全力追贓挽損。通過證據開示、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三人共賠償受損農戶65.5萬元,為受損農戶挽回部分經濟損失。
社會治理。檢察機關在依法辦案同時,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動行業監管。針對種子銷售監管不嚴等問題向農業農村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開展市場清查工作,依法查處行政違法案件2件。二是深化助農服務。成立“檢察助農工作站”,定期安排檢察官現場開展法律維權知識普及,及時登記農戶訴求,向民事檢察部門移送監督線索3件。三是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針對本案暴露出的行刑銜接不暢等問題,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會簽《關于加強涉農案件協作配合的實施意見》,暢通行刑雙向線索移送、專業咨詢、協同治理渠道。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制售偽劣種子犯罪,筑牢糧食安全司法防線。種子安全關乎糧食安全,銷售偽劣種子等坑農害農行為,不僅侵害農戶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還嚴重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以“示范種植”等方式變相銷售偽劣種子的犯罪行為,對違法者形成有力震懾;堅持懲治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以檢察履職守護好人民群眾的“糧袋子”和“錢袋子”,凈化農資市場,護航糧食生產。
(二)強化行刑銜接,凝聚農資安全執法司法合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有利于全面、精準打擊農資違法犯罪。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托行刑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線索發現、監督移送、立案偵查的全流程銜接,有效破解了偽劣種子犯罪發現難、移送難等問題。推動司法與行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線索互移、聯合研判的工作機制,形成行政執法有力度、刑事司法有深度的聯動局面,確保查辦涉農案件事實清、定性準、效果好,共同守護農資安全、糧食安全。
來源:微觀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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