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國法院宣告無罪294人。
把這個數字放在更大的背景下看:同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140.4萬人,法院判處生效被告人140余萬人。簡單一除,無罪率大約是0.021%——也就是每一萬個被告人里,只有兩個人能被法院宣告無罪。
這個數字,創下了近年來的新低。相比2015年的0.05%,十年間,無罪率又跌去了一半以上。
每年兩會期間,總有人會問:無罪率這么低,是不是意味著我們的司法質量特別高,幾乎沒有冤枉一個好人?
恐怕事情沒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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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罪率0.021%意味著什么?
橫向對比一下,會更直觀。
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無罪判決率通常在5%上下;在英美法系國家,這個數字可以達到20%左右。即便考慮到不同司法體系的差異,我國0.021%的無罪率,也僅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兩百分之一。
這不是因為我們的檢察官比其他國家更“神”,起訴的案子個個板上釘釘。更可能的原因是:大量的“問題案件”,在進入法院之前,就被消化掉了。
2025年,檢察機關不批捕32.6萬人,不起訴34.7萬人。不批捕率32.6%,不起訴率約20%。這意味著,每五個被移送審查起訴的嫌疑人里,就有一個最終沒有被送進法院。
這些人才是真正的“隱形無罪者”。他們沒有等到法院的一紙判決,但在程序意義上,他們也是“出罪”的人。
全國人大代表周光權在接受采訪時說得很直接:無罪率過低,“就會帶來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的疑慮”。因為司法有其自身規律,隨著程序推進,一定會有部分案件被過濾出來——要么事實不清,要么證據不足,要么法律適用存在爭議。如果這些案件在前端都被“強行消化”了,在后端又幾乎不可能被判無罪,那那些本應無罪的人,出路在哪里?
二、為什么無罪判決這么難?
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它是制度慣性、考核壓力、外部環境和人性博弈共同作用的結果。
第一,疑罪從無,在實踐中常常變成疑罪從有。
法律規定很明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但在實踐中,面對證據存疑的案件,法院往往會選擇一種更“穩妥”的處理方式——“留有余地”的判決。
什么叫“留有余地”?就是事實可能有疑點,證據可能有瑕疵,但為了照顧各方訴求,先判個有罪,量刑上從輕一點。這樣既給了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個交代,也給了被害人一個說法,還能避免上訪鬧訪的風險。至于被告人是不是真的冤枉,似乎成了次要的考量。
一位學者曾痛心地說:“對很多證據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在各種因素的通盤考量下,法院往往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以照顧各方訴求。”這種“照顧”,代價是一個人的自由,甚至一生。
第二,考核制度把無罪判決視為“不能承受之重”。
對檢察官而言,無罪判決幾乎是不可接受的大忌。一旦出現無罪判決,意味著錯案責任追究、國家賠償、職業聲譽受損,甚至直接影響晉升。所以,當案件可能出現無罪風險時,檢察機關更傾向于撤回起訴,做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撤案處理,而不是讓它進入法院等著被判無罪。
對法官而言,同樣面臨壓力。雖然中央已經取消了不合理的考核指標,但在地方層面,公檢法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依然存在。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意味著否定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機關的起訴,這種“打了臉”的事,不是每個法官都敢做的。
第三,認罪認罰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帶來新的問題。
2024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86.9%,法院采納量刑建議率96.6%。這些數字背后,是大量案件的快速流轉。
但在實踐中,有一部分案件是在“認罪可從寬,不認則從重”的兩難選擇中,被告人違心認罪的。為了換取自由,為了早點出去,他們選擇了認罪認罰。而一旦認罪,法院自然不會再深究證據問題。那些原本可能存在的疑點,就這樣被“消化”了。
周光權指出,近年來已經出現多起檢察院做有罪指控后,被告人認罪認罰、律師做罪輕辯護,而法院堅持原則依法判無罪的案件。這說明,認罪認罰不應成為放棄實質審查的理由。
第四,外部因素仍在干擾。
被害人的激烈反應、社會輿論的壓力、地方維穩的考量,都在無形中影響著法官的判斷。當被害人家屬當庭揚言“誰敢判無罪,我就讓誰下不來臺”時,法官真的能心無旁騖地依法裁判嗎?
還有那些“遠洋捕撈”的涉企案件,異地執法、超額查封、強制羈押,背后的利益糾葛錯綜復雜。在這種情況下,指望法院輕易判無罪,顯然不現實。
三、那些最終被糾正的冤案
今年兩會期間,一個案例被寫進了最高檢工作報告——“安徽車超案”。
2000年,安徽亳州一名女生遇害,車超、李勇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此后,車超被判處死緩,李勇被判處無期徒刑。他們在監獄里待了二十多年,不斷申訴。
2025年,最高檢審查發現,原案缺乏關鍵證據,依法提出抗訴。再審時,法院認定原判據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系通過非法方法獲取,依法應予排除;據以定案的足跡鑒定意見所使用的樣本不具備同一認定條件,不應采信。最終,車超、李勇被改判無罪。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兩件事:
第一,冤案確實存在,而且一旦發生,后果是毀滅性的。二十多年的牢獄之災,無論怎么賠償都無法彌補。
第二,糾正一個冤案,太難了。從2000年到2025年,整整四分之一個世紀。這期間,他們經歷了多少絕望的時刻?
2025年,檢察機關監督有罪改判無罪79人。這些人,是幸運的,因為他們的案子被看見了。還有多少“車超”,仍在黑暗中等待?
四、另一個視角:前端的“出罪”才是真正的機會
回到0.021%這個數字。如果我們只盯著它,很容易陷入一種悲觀情緒:到了法院,基本沒戲了。
但換個角度看,刑事案件的“出罪”,本來就不應該只發生在法院。
2025年,不批捕32.6萬人,不起訴34.7萬人。這兩組數字加起來超過67萬人。這些人,沒有犯罪記錄,沒有留下案底,沒有經歷公開庭審的煎熬。他們在程序的前端,就被攔了下來。
對于刑辯律師而言,這個信號再清晰不過:真正有機會改變案件走向的,不是法庭上的慷慨陳詞,而是前端的每一次介入。
偵查階段,及時固定有利證據;批捕階段,爭取不捕決定;審查起訴階段,提交有理有據的法律意見書,爭取不起訴。這些工作,比最后在法庭上做無罪辯護,成功率高得多。
一位同行說得很實在:“很多人一提到‘無罪’,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判決無罪。但真正熟悉刑事案件運行規律的人都知道,案件的走向,往往并不是在最后的法庭上才決定的。大量案件的實質性結果,早在偵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就已經初步定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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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0.021%之外,我們還應該關注什么?
周光權在接受采訪時說了一句很值得深思的話:“無罪率的高低問題,事關國家法治發展水平和人權保障狀況,必須認真對待。”
他還提到一個數據:2025年,法院宣告294人無罪的同時,審結國家賠償案件6865件。這些國家賠償案件,絕大多數是刑事案件。這說明,由司法造成的冤錯案件,遠超294件。
所以,0.021%的無罪率,并不是一個可以拿來炫耀的數字。它背后,是大量在前端被“消化”的存疑案件,是那些“留有余地”的疑罪從輕判決,是二十多年后才被糾正的冤案,是成千上萬的國家賠償申請人。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積極的變化。2021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依法對3221名被告人宣告無罪,較上一個五年下降41.2%。同時,刑事申訴案件由2021年的3萬件降至2025年的2.6萬件,因冤錯而再審改判無罪的人數也由2021年的116人降至2025年的39人。
這說明,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深入推進,人權司法保障正在變得更為有力。審判實踐中,庭審以證據為中心,非法證據排除等規程逐步落實,確保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原則得到嚴格貫徹。
但0.021%這個數字,依然值得我們警醒。
對那些真正無辜的人來說,0.021%是他們的全部希望。而對整個司法體系而言,這個數字是一面鏡子,照出我們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照出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實程度,照出每一個法官在面對存疑案件時的內心掙扎。
它不應被用來證明“我們從不冤枉人”,而應被用來提醒我們:那些沒能走進判決書的“出罪”,同樣值得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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