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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原告張女士與被告李先生,2016年11月在成都市成華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5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時,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部分只寫了“無”,沒提婚內共同購買的一個車庫。
離婚后沒多久,張女士就起訴到法院,提出了三項訴求:一是要求對婚內共同購買的車庫進行析產分割,主張車庫價值約14萬元,要求李先生支付自己7萬元分割款;二是要求李先生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三是本案訴訟費由李先生承擔。
張女士說,這個車庫是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分割,現在理應平均分配。另外,婚姻期間李先生對她實施家庭暴力,長期下來她患上了焦慮癥,有醫院的診療記錄可以證明,按照法律規定,李先生作為過錯方,應該賠償她的精神損失。
面對起訴,李先生當庭反駁,態度很明確:第一,這個車庫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自己父母明確贈與他一個人的,張女士沒權利要求分割;第二,離婚協議里寫了“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簽協議前張女士明明知道車庫存在,當時也同意車庫歸他個人所有,現在反悔起訴,法院不該支持;第三,他從來沒對張女士實施過家暴,張女士得焦慮癥和他沒關系,精神損害賠償金更談不上。
法院審理后,查明了這些關鍵事實:兩人2016年結婚,2025年8月離婚,《離婚協議》確實載明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庭審中,張女士提交了焦慮癥診療記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想證明李先生有出軌和家暴行為,還提交了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自己對家庭盡了責任,但李先生對這些都不認可。
關于涉案車庫,雙方一致確認現在價值8萬元,張女士也明確表示,自己不要車庫所有權,只要李先生支付相應的分割補償款。法院查到,2017年9月,李先生和成都某房產公司簽訂了車位買賣合同,約定車位價款141827元,要求一次性付清。而這筆錢,其實是李先生的父母全額出資的:2017年8月,李先生母親先付了1萬元;2017年9月,李先生母親又付了41827元,李先生父親當天付了9萬元,三筆錢加起來正好是141827元。
李先生為了證明車庫是父母單獨贈與自己的,還提交了不少證據:2016年3月,他婚前買房子的購房合同、網簽信息,還有父母當時的出資記錄,另外還有他父母在2025年12月出具的情況說明,說婚前買房子時車位還沒出售,婚后買的車位,還是他們單方贈與兒子的。但張女士對這些證據都不認可。
李先生還拿出和張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說離婚前幾個月,兩人就車位分割協商過,張女士當時認可車位是他父母買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張女士否認了這一點,說自己從來沒認可過。另外,法院還查明,這個涉案車位早在2019年2月就登記在了李先生名下,且是單獨所有。
綜合所有證據和庭審情況,法院最終作出了判決:一、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涉案車位(位于成都市成華區,業務號2019XXXX,建筑面積30.76平方米)歸李先生所有,李先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張女士支付車位分割補償款2萬元;二、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0元,由張女士承擔108元,李先生承擔22元。
案例來源: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25)川0108民初23688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裁判要旨:1.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有效;離婚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某一財產分割,且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就該財產分割最終達成一致的,應視為未對該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可依法主張分割。2.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夫妻購置車位,若出資時未明確表示該車位僅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亦無書面贈與合同佐證,即便車位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也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 離婚分割此類父母出資購置的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判決財產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家庭貢獻、財產現有價值等因素,酌定獲得財產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4.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民法典》規定的重大過錯(如實施家庭暴力、出軌等),僅提交焦慮癥診療記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不足以證明對方存在相關過錯的,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5.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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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婚后出資買車位,不一定就是子女個人財產
本案最核心的爭議,就是涉案車位到底是李先生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一直強調,車位是自己父母全額出資買的,就該是自己的,但法院最終認定車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判決他給張女士2萬元補償款。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父母婚后給子女出資買的財產,難道不都是子女個人的嗎?
對此,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給出了明確解答:“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誤區,很多人覺得,父母出錢買的東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一定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其實不然,關鍵要看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張萬軍教授結合法律規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簡單來說,婚前父母出資,默認是贈與自己子女;婚后父母出資,默認是贈與夫妻雙方,除非有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
“回到本案,李先生的父母確實全額出資買了車位,但出資時間是在李先生和張女士婚姻存續期間,這是關鍵前提。”張萬軍教授說,李先生主張車位是父母單獨贈與自己的,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父母在出資時,明確表示過“這個車位只贈與兒子一人”,比如書面的贈與合同、當時的聊天記錄、錄音等。
但李先生提交的證據里,只有父母在2025年12月出具的情況說明,而這份說明是在雙方發生糾紛、張女士起訴之后才出具的,根本不能證明父母在2017年出資買車位時的真實意思。至于車位登記在李先生名下單獨所有,也不能直接認定為單獨贈與——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公示的方式,不能等同于父母的贈與意思表示。
張萬軍教授補充道,實踐中,很多父母婚后給子女出資買房、買車位,都不會特意寫贈與合同,覺得“都是一家人,沒必要”,可一旦子女離婚,就容易引發財產糾紛。就像本案這樣,父母全額出資,卻因為沒有明確的贈與約定,最終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還要提醒大家,離婚協議里寫‘無夫妻共同財產’,不代表真的沒有,也不代表放棄分割。”張萬軍教授說,本案中,李先生辯稱“離婚協議寫了無共同財產,張女士當時也認可車位歸自己”,但法院查明,雙方雖然在離婚前有過協商,但張女士后來多次否認,且離婚協議簽訂時,雙方并未就車位分割最終達成一致,所以不能視為張女士放棄了分割權。
至于法院為什么只判李先生支付2萬元補償款,而不是張女士主張的7萬元,張萬軍教授解釋,這是綜合多方面因素考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婚姻期間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置的財產,沒有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離婚時法院可判決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家庭貢獻、財產現有價值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本案中,車位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全部出資來自李先生父母,且雙方一致確認現在價值8萬元,再加上兩人共同生活了8年多,還有一個孩子,張女士也對家庭有一定貢獻,所以法院酌定補償2萬元,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兼顧了公平。”張萬軍教授說,這種判決思路,既尊重了父母出資的事實,也保護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避免了“父母出資就完全歸一方”的絕對化,也防止了“平均分割對父母不公”的問題。
結合檢索到的類似案例不難發現,父母婚后為子女出資購置財產,若主張是“單獨贈與”,必須在出資時就明確約定,最好簽訂書面贈與合同,否則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很難舉證,最終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父母主張出資是“借貸”而非“贈與”,同樣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比如借條、轉賬時的備注、雙方的聊天記錄等,僅憑出資記錄,無法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三、精神損害賠償不是想賠就賠,這些證據才管用
本案中,張女士主張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最終被法院駁回,這也是很多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容易踩的坑——覺得對方有過錯,自己就能拿到精神損害賠償,卻不知道,法律上對“過錯”的認定,有嚴格的標準,證據不足就會面臨敗訴。
張萬軍教授結合本案,詳細解讀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實施家庭暴力、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想要拿到精神損害賠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對方有上述法定過錯行為,二是這種過錯行為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離婚。”
本案中,張女士主張李先生實施家庭暴力、有出軌行為,為此提交了焦慮癥診療記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但這些證據為什么沒被法院采納?
“關鍵就在于,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先生存在法定過錯。”張萬軍教授分析,首先,焦慮癥診療記錄只能證明張女士患有焦慮癥,但不能證明焦慮癥是李先生家暴導致的——焦慮癥的成因有很多,可能是工作壓力、家庭矛盾等多種因素,不能直接歸因于家暴。其次,通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沒有明確體現出李先生有家暴行為,也沒有證明他存在出軌的具體事實,比如與第三者同居、親密接觸的證據,只是一些模糊的聊天內容,達不到法律上“重大過錯”的認定標準。
“很多人都以為,只要有聊天記錄、診療記錄,就能證明對方有過錯,這其實是不對的。”張萬軍教授提醒,主張家暴,需要提供明確的證據,比如家暴后的傷情照片、醫院的診斷證明、報警記錄、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調解記錄、證人證言等,最好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對方實施了家暴行為,且自己因此遭受了精神損害。
如果主張對方出軌,同樣需要提供充分證據,比如對方與第三者的親密照片、視頻、聊天記錄(明確體現出軌意圖)、租房合同(證明同居)等,單純的曖昧聊天,或者沒有實質性內容的錄音,很難被法院認定為“重大過錯”。
結合本案來看,張女士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兩人之間有矛盾,不能證明李先生有法定過錯行為,所以法院駁回了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這也給大家提了個醒:想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提前收集充分、有效的證據,不能僅憑主觀感受,也不能只提交模糊、零散的證據,否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另外,張萬軍教授還強調,離婚案件中,“舉證責任”非常重要。《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李先生主張車位是父母單獨贈與自己的,卻沒能提供出資時的明確約定證據;張女士主張李先生有家暴、出軌行為,也沒能提供充分證據,最終兩人的相關主張都沒得到法院支持,這就是“舉證不能”的后果。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點,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不是當事人想主張多少就判多少。”張萬軍教授說,法院會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行為造成的后果、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酌定賠償數額,即便證據充分,也不一定能拿到當事人主張的全部數額。
結合本案和司法實踐,張萬軍教授總結了兩個關鍵提醒:一是婚后父母出資購置財產,一定要明確約定贈與對象,最好簽訂書面協議,避免離婚時產生糾紛;二是主張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提前收集完整的證據,明確證明對方存在法定過錯,否則很難獲得法院支持。離婚時,雙方應理性處理財產分割和損害賠償問題,既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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