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的一篇公開求助:
本人牛備戰,系鄭州市普通市民,現就本人名下唯一房產,被朋友宋文生詐騙、公職人員李輝伙同他人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進而通過司法程序非法侵占,導致本人及八旬家人無家可歸,多年申訴信訪無果的全部實情,鄭重作出如下說明,懇請查清事實、糾正錯判、還本人公道。
本人與宋文生并非深交,僅因宋文生父親早年曾幫襯過我舅舅,出于感恩之情,對其多有信任。2015年4月,宋文生找到我,謊稱其房產在擔保公司抵押利息過高,提出“雙贏”方案:借用我的房產做抵押,幫他從出借人處周轉資金,待他的房產解押后從銀行貸款,再幫我解押房產,承諾全程僅需20天至3個月,必定完璧歸趙。同時宋文生稱,中介公司及出借人李輝都是他的好友,不會對我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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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宋文生稱李輝他們是好友,中介公司需要走個借款流程,只是名義上讓我簽個字,很短時間內就會還款,出于對宋文生的信任,也未多想其中風險,我同意了該請求。全程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還款方式等所有核心事宜,均由宋文生、李輝及中介私下協商敲定,我全程未參與、不知情,也從未見過李輝及中介人員。直至宋文生通知我去簽字,我才按要求先后到房管局、公證處辦理手續,簽訂《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在去公證處的車上,我當場向李輝明確說明“這筆錢不是我用,只是借我的名義和房產抵押”,李輝回應“只要有人還款就行”,同行司機可作證。簽字后,我的銀行卡被宋文生騙走,70萬元借款到賬后直接被宋文生轉走,我分文未得、未用,第一個月利息也是宋文生支付,李輝對此完全知情。
約定期限(3個月)屆滿后,宋文生未按承諾解押房產,多次催促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我察覺被騙,于2015年7月29日報案。后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理宋文生詐騙一案,判決宋文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9個月,該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我系被宋文生詐騙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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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刑事判決書后,我第一時間找到宋文生詐騙案審判長、惠濟法院法官王精一,明確提出:案涉70萬元是李輝出資、宋文生實際使用,我既未出錢也未用錢,按“誰出錢退給誰、誰用錢誰還債”的基本原則,退贓不應退我,應直接退給李輝,懇請法院依法處理,避免我的房產受損。但王精一法官欺騙我說“房子還沒被執行,等李輝執行你房子時再來”,我輕信此言等候,卻未想這是后續維權受阻的開端。
2019年,李輝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我提起民事訴訟,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其訴求及所述均為謊言:一是謊稱經朋友介紹認識我,實則此前素未謀面;二是謊稱我因生產經營需要借款,實則我從未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三是謊稱多次電話、短信向我催要借款,實則李輝根本沒有我的聯系方式,從未向我催要過;四是謊稱我償還一個月利息,實則利息是宋文生支付,我毫不知情。更可疑的是,庭審中我詢問李輝70萬元借款資金合法來源,其僅隨口說是積蓄和家人錢款,無法準確說明,結合李輝公職人員身份,我有理由懷疑其資金來源非法,且其當庭承認以營利為目的向多人多次放貸,實屬職業放貸人,違反公職人員紀律規定。
令人憤慨的是,金水區法院未查清事實,采信李輝謊言,在第一次開庭前僅僅只通知了原告李輝,未通知被告本人的情況下作出了錯誤判決,判令我向李輝還款,隨后李輝申請強制執行,我的唯一房產被查封,我及年過八旬的家人被強行趕出家門,流落街頭,自此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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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開始逐級申訴信訪,卻屢屢碰壁、訴求無門,各級法院相互推諉、拒不糾錯,錯判理由前后矛盾、違背法律常識:
1. 找惠濟法院申訴,此前承諾的王精一法官已升任副院長,改口稱“宋文生上訴過,此事不歸我們管,去鄭州中院申訴”,直接將問題推諉;
2. 向鄭州中院申訴,中院駁回申訴,回復內容自相矛盾,前半句承認“宋文生騙取牛備戰抵押房產向李輝借款”,后半句卻認定“牛備戰自愿與李輝簽訂合同,未受李輝欺詐”,還錯誤稱我“取得借款后交由宋文生使用”,實則銀行卡是被騙走,款項是宋文生私自轉走,更離譜的是將詐騙人“宋文生”錯寫成“宋文勝”,足見審理極不嚴謹;
3. 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省高院駁回理由與中院一致,額外增加“借款合同效力被生效民事判決所固定”,完全違背“民事依據刑事”的基本法律原則,反倒讓刑事判決依附民事判決,于法無據;
4.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上訪后,訴求逐級轉回惠濟法院,但惠濟法院僅一味勸我息訴停訪,始終不解決核心問題,拒不糾正錯判。
多年申訴過程中,我始終堅持核心訴求,案涉《借款合同》絕非我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其一,合同是我被宋文生詐騙前提下簽訂,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我被騙事實,簽字僅是礙于情面且輕信承諾,并非自愿借款;其二,李輝明知實際用款人是宋文生,我只是名義借款人,借款前我已明確告知,且全程借款事宜均由其與宋文生協商,利息也是宋文生支付,其對此知情且默認;其三,李輝身為公職人員,涉嫌非法放貸、虛假訴訟、作偽證,案涉借款由非法中介主導、資金供犯罪分子使用,合同簽訂違背公序良俗,且涉嫌違法,應屬無效;其四,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21日,付息日為每月10日,李輝自2015年5月10日起未再收到利息,卻直至2019年才起訴,期間既未直接向我催要,所謂委托中介催要也無證據,且中介明知實際用款人是宋文生,即便催要也與我無關,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此外,案涉70萬元借款到賬后,被宋文生直接轉給其妻子張彩萍,該款項實際由張彩萍接收,理應追加張彩萍為被告,判令其退回該筆款項,而非讓我這個詐騙案受害人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我本是宋文生詐騙案的受害人,及時報案尋求法律保護,卻因李輝虛假訴訟、部分法官履職不力、推諉扯皮、認定事實錯誤,導致我從刑事案件受害人,又淪為民事案件受害人,唯一房產被掠奪、家人流離失所,多年申訴信訪耗盡心力,不僅自身權益受損,也浪費大量司法資源,給政府造成信訪壓力。
案涉糾紛本質清晰明了:
1. 借款非我真實意愿: 我是在被宋文生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整個借款行為并非我的本意,僅是其刑事詐騙中的一環。
2. 出借人明知實際借款人: 李輝在借款前已明知實際用款人是宋文生。其起訴狀中稱“原被告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等均為不實陳述。我既無生產經營,也從未收到過李輝的電話、短信催收,第一個月利息也非我所付。
3. 資金來源存疑: 李輝作為國家公務人員,當庭無法準確說明借款資金來源,僅含糊其詞,涉嫌違規放貸,甚至可能充當職業放貸人或與非法中介關聯。
4. 訴訟時效已過: 借款期限為2015年4月22日至7月21日,利息支付日為每月10日。自2015年5月10日首次付息日起,至李輝起訴時,早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李輝當庭改口稱由中介催要,但從未直接向我催要,不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5. 合同內容印證事實: 合同中約定借款用于“資金周轉”并要求出借人檢查借款人“生產經營”,這恰恰說明李輝調查的對象是實際用款人宋文生,而非沒有任何生產經營的我。
2026年1月2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四十三法庭(民四庭)對李輝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重新開庭,希望鄭州市中院能夠秉持公平正義,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糾正各級法院的錯誤判決,依法認定《借款合同》無效,駁回李輝的無理訴求,追回被宋文生、張彩萍轉移的款項,返還我的房產,還我及家人一個安穩居所。同時,嚴查李輝身為公職人員涉嫌非法放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李輝合伙詐騙行為以及相關法官履職不力、推諉扯皮的失職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公民合法權益,杜絕此類冤假錯案再次發生!
求助人:牛備戰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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