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張某杰等組織考試作弊案
入庫編號2023-02-1-248-001 / 刑事 / 組織考試作弊罪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7)滬02刑終95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規定”,不應簡單理解為法律條文“直接規定”。關鍵在于相關考試的確定具有法律依據,并非行政規章創設。若某部法律中未對某類國家考試作出直接規定,但明確規定由相關國家機關制定從業機構、人員、工作管理等相關制度,相關國家機關據此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作出具體規定的,該考試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正基于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明確規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關鍵詞
刑事 組織考試作弊罪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中級會計考試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被告人張某杰、陳某鳴、包某鑫預謀在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并從中牟利。后張某杰、包某鑫自行或委托他人招收考生報名參加該考試并收取費用,將考試地點統一選定在上海市崇明區某某中學考點。其間,張某杰、陳某鳴通過網購等方式準備作弊工具,張某杰、包某鑫等人組織相關考生進行作弊器材使用培訓并分發作弊器材。
2016年9月10日上午,陳某鳴指使馬某輝、劉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進入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考點,利用隨身攜帶的作弊器材拍攝考試試卷并將視頻通過網絡傳送至場外。陳某鳴安排付某萍、張某(均另案處理)利用電腦將上述視頻截圖后,將考題交由其與張某杰組織的人員進行答題,由張某杰將答案通過網絡傳輸給在考場周邊等候的包某鑫,包某鑫等人再將答案通過作弊器材傳送給相關考生。當日上午,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工作人員在某某中學考點巡考過程中,當場查獲使用上述作弊器材進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
另查明,包某鑫從蔡某生、沈某處分別收取招生費用54 000元、42 000元;張某杰從包某鑫處收取60 000元。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2017)滬0151刑初15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杰、陳某鳴、包某鑫均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張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陳某鳴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判處包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杰、陳某鳴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滬02刑終95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以下簡稱“中級會計考試”)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一般認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本案所涉中級會計考試是由財政部、人事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00年7月施行,以下簡稱《會計法》)委任制定的行政規章中規定的國家考試,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理由如下:
《會計法》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可見,《會計法》明確委任國家財政部門制定包括有關會計機構、人員管理制度在內的國家會計制度,且明確要求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業三年以上。2000年9月,財政部、人事部根據《會計法》聯合制定頒布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中級會計考試的直接規范依據是《暫行規定》,但是《暫行規定》制定依據是《會計法 》,《會計法》已經明確授權國家財政部門制定會計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其中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包括會計人員資質認定等內容,是中級會計考試的法律依據。《會計法》與《暫行規定》從法律和行政規章兩個層面,對會計專業技術考試、會計專業資格與任職資質規范取得流程予以體系化、具體化: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聘任會計師——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前兩者由財政部、人事部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暫行規定》加以明確,后兩者則直接規定在《會計法》之中。中級會計考試的法律依據是《會計法》。
綜上,中級會計考試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張某杰、陳某鳴、包某鑫的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之一第1款
一審: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2017)滬0151刑初155號刑事判決(2017年7月17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刑終959號刑事裁定(2017年8月28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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