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幼子交親戚邵某照管后,外出務工的王某未按約返回帶走兒子,經邵某督促后返回時雙方未協商一致,她仍未帶走兒子,隨后再次外出務工。在她外出后,邵某將王某幼子委托給聶某撫養。一年后,孩子不幸溺亡。 孩子去世10年后,王某返回老家,要求邵某交還兒子。在報案未獲立案,兩次起訴未果后,王某和孩子父親袁某提起訴訟,向邵某、聶某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90余萬元。一審法院在審理后,酌定王某、袁某擔責80%,邵某、聶某擔責20%,判決邵某、聶某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17.4萬余元。
3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該案二審判決書,二審認定邵某并無過錯,酌定王某、袁某擔責90%,聶某擔責10%,改判聶某賠償王某、袁某8.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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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一家三口 資料圖
案情:
兒子溺亡10年后
母親報案向委托照管的親戚討要兒子
王某和邵某均為云南某縣人,袁某系湖北人。一審法院認定,2001年左右,王某、袁某共同生育兒子小袁。在小袁約1歲時,王某與邵某(雙方均稱系親戚關系)口頭協商,將小袁暫時交給邵某照管,王某將在短時間內返回帶走兒子,邵某不收取費用,但邵某要求王某將其侄子、侄女帶出務工,并約定如王某未按期返回帶走小袁,將每月支付邵某撫養費400元。
王某將小袁交給邵某后,帶著邵某的侄兒、侄女外出務工,但王某未在約定時間內返回帶走兒子。經邵某督促后王某回來,因“奶粉錢”的問題未協商一致,王某未帶走兒子。此后,王某外出,直至2016年才回到某縣。在王某外出后,2005年9月,邵某與聶某簽訂委托監護協議,約定將小袁委托給聶某撫養,但未約定由聶某支付邵某相應費用。邵某將小袁送到聶某在某縣的出租屋后,聶某獨自將小袁帶到福建務工。一年后,小袁在玩耍過程中,掉進聶某租住房旁露天廁所溺亡。
2016年10月,王某到某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反映,要求邵某將小袁交還自己,如果邵某涉嫌拐賣等行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經審查后,對王某控告邵某拐賣一案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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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王某起訴與邵某監護權糾紛案,后撤訴 資料圖
另查明,王某在邵某撫養小袁期間,共支付了撫養費400元。2017年,王某起訴與邵某監護權糾紛案,后撤訴。2020年4月22日,王某起訴與邵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因王某當時未提供袁某的基本信息,法院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
一審判決:
父母擔責80%
親戚及另一人擔責20%賠17.4萬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陳述及警方卷宗材料,可印證王某、袁某生育的小袁已死亡。王某因外出務工將幼子小袁委托給邵某臨時照看一段時間,根據庭審查明,邵某當時同意代為照看一段時間,結合邵某收到王某撫養費400元的事實,能認定雙方已達成有償口頭委托監護協議。因此,邵某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即履行監護職責,保護小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但邵某在與王某達成口頭委托監護協議后,在王某外出期間未經王某同意擅自將小袁委托給聶某監護撫養。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將小袁委托給聶某監護撫養,是在緊急情況下為王某、袁某的利益需要,故應對聶某將小袁帶到福建務工期間導致小袁溺亡的行為承擔責任。聶某與邵某達成委托監護協議,即聶某接受委托監護后,除保證小袁的溫飽問題外,最重要的是確保小袁的人身安全。聶某獨自一人帶小袁外出務工,在工作期間將年幼的小袁獨自留在租住處,小袁因脫離監護掉進廁所后未能及時得到施救而死亡,聶某未按協議履行監護職責,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王某、袁某作為小袁的父母,系小袁的法定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職責,確保小袁的人身不受傷害。王某將小袁的監護權委托給邵某,其外出后未在約定時間內返回帶走小袁,且經邵某催促返回后仍未返回帶走小袁。庭審中,王某主張系邵某要求其支付1萬元費用才交還小袁,協商未果,王某、袁某無錢支付才未能帶走小袁,但王某對此未通過法律途徑或尋求相關部門解決,相反選擇徑行外出后直到2016年才返回要求邵某交回小袁,其間除了支付邵某400元撫養費外未盡任何監護職責。可見,王某雖作為小袁的法定監護人,卻對小袁的生命、身體、健康權持放任態度。因此,王某、袁某作為小袁的法定監護人,存在嚴重失職,監護嚴重不到位,應對小袁的死亡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及雙方過錯,酌定由王某、袁某承擔80%的責任,邵某、聶某承擔20%的責任。在認定本案死亡賠償金為87.1萬余元且不支持王某、袁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后,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責任比例作出判決,由邵某、聶某共同賠償王某、袁某死亡賠償金17.4萬余元,駁回王某、袁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
父母擔責90%,
親戚無過錯,另一人賠8.7萬
因不服一審判決,王某、袁某及邵某提起上訴。其中,王某、袁某請求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邵某請求改判駁回對方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邵某對一審認定王某和袁某系小袁的父母、小袁的死亡事實過程,以及王某、袁某與邵某存在委托監護關系有異議,雙方當事人對其他一審認定事實未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對于小袁是否系王某、袁某的兒子,王某、袁某未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戶籍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在小袁已死亡多年的情況下,苛求兩人提交直接證據證明兩人與小袁的親子關系,已明顯難以實現。但邵某認可王某、袁某將小袁交由其照顧,以及此后邵某將小袁交由聶某照顧的事實,原審結合各方當事人關于事實過程的陳述,認定小袁系王某、袁某的兒子并無不當。
此外,一審認定王某與邵某之間的委托監護關系成立并無不當。公安機關已向聶某及小袁死亡地的證人等進行調查取證,一審確定小袁死亡的事實并無不當。聶某作為小袁死亡時的直接監護人,對小袁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王某、袁某作為小袁的法定監護人,將對小袁的監護職責委托給邵某后,對小袁未盡到必要的監護義務。即使存在王某因被他人拐賣的情況,袁某作為小袁的父親,也未對小袁在由邵某監護后的情況予以掌握,對小袁的生活狀況完全是放任的心態,王某、袁某對于小袁的死亡存在過錯。
而邵某主張因自身生活壓力較大等,而將小袁轉交由聶某撫養,法院認為,該行為雖然未獲得王某、袁某的授權而為之或事后追認,但客觀上存在邵某無法聯系王某、袁某的實際情況,邵某對小袁轉交由聶某撫養的事實過程,亦通過向所在地村委會報備的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因此,邵某對小袁的死亡后果并無過錯,一審確定邵某承擔賠償責任系法律適用不當,二審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酌情確定,由王某、袁某承擔90%的責任,聶某承擔10%的責任。二審法院還認為,一審對王某、袁某主張的精神賠償金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據此,今年1月15日,昭通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聶某賠償王某、袁某死亡賠償金8.7萬余元,駁回王某、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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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酌情確定,由王某、袁某承擔90%的責任,聶某承擔10%的責任 圖為法槌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郭宇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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