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落網(wǎng)了!(此前報道:)
當年被“梅姨”拐賣的兒童申聰發(fā)聲:“等這一天,我等了十多年。”
申聰母親也發(fā)文表示:看到“梅姨”落網(wǎng)這個好消息,又激動又哽咽,手有點抖,不知道怎么說。十五年尋子路上,想盡各種辦法尋找線索,“梅姨”的畫像改了又改。申聰回家后,老申也經常往廣東跑,就為了解開這個心結……
同日,“梅姨案”被拐兒童鐘彬的父親鐘丁酉在接到廣州警方的通知后難掩激動。他表示,“希望‘梅姨’能如實供述所有拐賣行為,助力警方找回更多被拐孩子”。
據(jù)此前報道,2004年12月,鐘丁酉的孩子鐘彬在廣東惠州石灣鎮(zhèn)出租屋樓下被鄰居張維平拐賣,此后鐘丁酉辭職尋子20年。2024年9月16日,警方通過DNA比對確認找到鐘彬。
鐘丁酉稱,堅信“梅姨”參與拐賣的兒童絕非僅有已知的9名,希望警方能讓“梅姨”如實交代拐賣兒童的具體數(shù)量與下落。此次“梅姨”落網(wǎng),不僅讓鐘丁酉感受到了正義的力量,更讓他對更多被拐家庭的團圓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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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姨案”最后一個被找到孩子的家長歐陽國旗告訴記者,中午時接到警方的電話得知“梅姨”落網(wǎng),他感慨,“必須要讓她受到應有的懲罰,以及給予我們賠償”。
歐陽國旗稱,得知這一消息很激動,直到今天,他感覺事情才圓滿結束,心里的一塊大石頭才終于落了地。他很想看看這個人長什么樣,生活中究竟是一個怎樣的人,能做出這樣的事情。
據(jù)報道,2005年,歐陽國旗夫婦租住在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仙村鎮(zhèn)一村莊。5月26日9時許,歐陽國旗的妻子在廚房忙碌,孩子在出租屋門口嬉鬧,僅短短幾分鐘的時光,孩子便杳無蹤影。事后,歐陽國旗了解到,兒子是被一名叫張維平的男子拐走。據(jù)張維平供述,其拐賣的兒童都是通過一個被稱為“梅姨”的女子轉賣。
2024年10月24日“梅姨案”中第9名被拐兒童——歐陽佳豪成功找到,這也標志著該案涉及的9名被拐兒童已全部找回,9個家庭終于“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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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就罪名認定而言,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
本案中,謝某某也就是網(wǎng)絡流傳的“梅姨”,在張維平等人拐走兒童后,負責中轉、聯(lián)絡、販賣,與上游拐騙人員形成完整的犯罪鏈條,屬于拐賣兒童罪的共同犯罪,依法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拐賣兒童罪的量刑分為三檔:一般情形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三,本案中謝某某從重情節(jié)非常突出:一是拐賣人數(shù)眾多。根據(jù)已查明事實,涉案被拐兒童不止一人,遠超法律規(guī)定的“三人以上”這一加重情節(jié)標準。二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關鍵、地位重要。她負責銷贓、中轉,是整個拐賣鏈條能夠完成、犯罪利益得以實現(xiàn)的核心環(huán)節(jié),依法應認定為主犯。三是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多名兒童長期與親生父母分離,多個家庭陷入長達十幾年的痛苦與尋親之中,對受害家庭、對社會秩序造成極大傷害。四是潛逃近二十年,逃避偵查和審判,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第四,關于追訴時效,本案早在當年就已立案偵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立案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便時隔多年,依然必須依法追責。
陳凱律師表示,綜合拐賣人數(shù)、犯罪地位、危害后果、潛逃多年等情節(jié),謝某某的行為已經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程度。再加上同案張維平等主犯此前已被依法判處死刑并執(zhí)行,從同案同判、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來看,謝某某面臨最高刑罰,也就是死刑的可能性極大。
記者就此情況采訪了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陳松濤律師,陳律師亦表示,從法律定性來看,“梅姨”涉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目前“梅姨”已歸案,后續(xù)需警方進一步偵查、固定犯罪證據(jù)。從當下情況判斷,“梅姨”很可能被判處死刑。
來源: 光明網(wǎng)綜合
本期責編: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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