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清代張汧貪腐一案,很容易把注意力放在株連過廣、懲處過濫上,進而將其歸為皇權專制下的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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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拋開情緒化的批判,冷靜審視其制度內核,會發現,清代這種“舉薦追責、失察問責”的設計,非但不是一無是處,反而有極重要的現實借鑒價值。
此案最值得后世繼承的,正是它對用人權的嚴厲約束。
張汧之罪,不在一人。他能身居湖北巡撫高位,是一路被人保薦、層層提拔上來的。
戶部侍郎、內閣學士舉薦過他,大學士、工部尚書也曾為他背書,湖廣總督是他的直接上司。
這些人或因識人不明,或因敷衍塞責,或因利益輸送,將一個貪腐之輩推上要職,致使一方吏治受損、民力被削。
清廷對保舉人革職降級,對總督以失察罷官,核心邏輯便是:權歸誰,責歸誰;用其人,負其責。
這一點,放在今天依然切中要害。
現實中不少貪腐案都呈現出“邊腐邊升”的軌跡:一個官員早有劣跡,卻一路被舉薦、被提拔,直至身居高位才轟然倒塌。
案發之后,當初舉薦者、考察者、分管領導,往往一句“用人失察”輕輕帶過,鮮有真正沉重的代價。
結果便是,舉薦不必審慎,用人不必負責,帶病提拔、利益輸送、圈子用人屢禁難絕。
而張汧案給出的警示恰恰是:用人權不能是無責之權。誰舉薦,誰擔責;誰考察,誰負責;誰管轄,誰問責。
不搞無端株連,但必須讓“失察”真正付出代價,讓“濫舉”承受仕途損失。這不是苛責,而是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基本常識。
其次,此案對“上下級同責”的強調,亦有合理成分。
清代將上級對下級、長官對屬員的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反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佛系治理,反對明知有問題卻視而不見、不察不舉的官場敷衍。
這種思路,對今天整治“寬松軟”“走過場”式監督,同樣有借鑒意義。
上級對下級負有日常管理之責,對明顯的貪腐、違規長期不察覺、不制止、不報告,本身就是一種失職。適度追責,才能倒逼上級真管真嚴,而不是做老好人、太平官。
再者,張汧案傳遞出一種鮮明導向:貪腐不是個人私事,而是吏治體系的漏洞。
一人貪腐,不僅要查本人,更要倒查鏈條、回溯源頭,看舉薦是否公正、考察是否認真、監督是否到位。
這種“一案雙查、倒查責任”的思路,至今仍是治理腐敗的有效手段,只不過清代走向了極端株連,而我們今天可以取其責任意識,去其擴大化懲處。
所以,張汧案真正值得借鑒的,不是株連九族式的連坐,而是三個樸素道理:
1. 用人必須擔責,舉薦不能甩手。
2. 權力必須配責,失察必須受罰。
3. 治理貪腐,既要查貪官,更要查“養貪”“縱貪”的失職鏈條。
清代之失,在于把合理的連帶責任推向了無限株連。
后世之鑒,則在于保留其嚴管用人、嚴追失責的精神,摒棄其野蠻擴大化的做法。
峻法不必濫,問責必須真。
取其權責對等之理,棄其株連無辜之弊,這才是讀張汧案應有的歷史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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