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準則”關乎各方能否有效管控海上分歧、相向而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圍繞這一分歧管控機制的歷史敘事與現實解讀,一旦摻雜片面之詞甚至惡意盤算,都可能導致未來“準則”的解釋與適用出現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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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鐸
中國南海研究院 區域國別研究所
所長,研究員
原文發表于《環球時報》
正文篇幅約1800字,轉載請注明原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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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美國海軍俄亥俄級彈道導彈核潛艇抵達菲律賓蘇比克港,并在周邊海域舉行了搜救演練
當前,“南海行為準則”(下稱“準則”)磋商進入關鍵階段,國際輿論場上則再次浮現一些刻意編織的錯誤敘事,試圖通過對歷史進行選擇性解讀或制造敘事錯位等手法,歪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下稱《宣言》)起源與南海問題本質。
這類敘事的首要謬誤,是對《宣言》起源的刻意歪曲。20世紀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部分當事國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這一冷戰時期的領土侵權行為才是南海問題復雜化、局勢趨于緊張的真正起點。一些歪曲性和誤導性敘事將中國維護自身主權權益的正當行為描繪為“挑釁”,對其他國家的非法侵占行徑輕描淡寫、選擇性遺忘,這類論調完全站不住腳。更有甚者,部分錯誤敘事還刻意美化菲律賓在南海問題上的做法,隱去其一系列單邊挑釁的完整記錄,這更是違背歷史事實。
回溯《宣言》的真實由來,才能看清南海問題的解決邏輯。20世紀90年代,冷戰陰霾消散,亞太地區迎來和平與發展的主旋律,中國與東盟關系駛入快車道,但南海區域并不平靜:部分國家非法占據島礁,單方面開采油氣,海上摩擦與對峙頻發。中國政府堅定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保持極大克制,從維護地區穩定與中國東盟關系大局出發,與有關當事國展開磋商。
東盟方面同樣高度關切南海議題,各方在深入探討中逐步形成重要共識:南海問題盤根錯節,短期內難以徹底解決,和平談判是唯一出路;中方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當前最具現實意義的選擇。這些共識為日后政治解決方案的出臺奠定了基礎。
1998年東盟峰會通過《河內行動計劃》,提出“推動在爭端當事方之間建立行為準則”,中方本著增信釋疑、睦鄰友好的誠意,原則同意與東盟國家展開磋商。2000年3月,雙方首次非正式會議交換準則文本,但談判因各國在準則約束力、適用范圍以及涵蓋海域范圍等問題上的分歧陷入停滯。2002年7月,馬來西亞提出以暫時性、非約束力的宣言替代進展緩慢的準則,待條件成熟后再推進相關談判。這一建議獲東盟各國認可,隨后各方經數月密集溝通協商,于2002年11月正式簽署《宣言》。作為地區多邊層面處理南海問題的首份政治文件,《宣言》彰顯了相互尊重、協商一致、照顧各方舒適度的“東亞方式”,是南海問題解決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厘清《宣言》的來龍去脈,有助于糾正當前圍繞“準則”的錯誤敘事,建立客觀公正的認知框架。“準則”以《宣言》為基礎,二者不可割裂或相互背離。《宣言》既是各方互信的基石,也是“準則”磋商的校準點。“準則”作為《宣言》全面有效落實的自然延伸,對《宣言》中的原則性表述加以細化充實,補充其未覆蓋的內容,但所有新增內容必定契合《宣言》精神內核。
“準則”絕非固化各方權利主張。南海有關爭議由直接當事國通過友好協商談判解決,南海和平穩定由中國與東盟共同維護。“準則”建立在擱置爭議、共同維護地區穩定的共識之上,絕不意味著對歷史上非法占據島礁等行為的默認或“合法化”,任何條款及行為均不應被解釋為對任何一方非法南海主張的承認,其核心功能是預防沖突、管控摩擦,為爭議最終解決創造有利條件。
“準則”契合《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國際法精神。《聯合國憲章》作為戰后國際秩序基石,確立了主權平等、和平解決爭端等基本原則,是國際法的根本精神。解讀和適用“準則”,眼里不能只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沒有《聯合國憲章》和習慣國際法。
“準則”須平等適用。無論“準則”最終以法律條約還是政治安排形式呈現,都必須平等作用于所有當事國,杜絕雙重標準,更不能將非法的“南海仲裁案”裁決強加于中國。
“準則”關乎各方能否有效管控海上分歧、相向而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圍繞這一分歧管控機制的歷史敘事與現實解讀,一旦摻雜片面之詞甚至惡意盤算,都可能導致未來“準則”的解釋與適用出現偏差,有關當事國應牢記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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