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小學生在校門口小賣部,花幾塊錢買了名為“小火龍”的玩具——實則是含劇毒的東方蠑螈,把玩后不久就出現頭暈、嘔吐等中毒癥狀,緊急送醫才脫離危險。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作為執業律師,我想問:這種能毒倒孩子的危險活體動物,到底憑啥能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學校周邊?背后的各方責任,誰也別想推脫。
首先要追責的,就是校門口賣“小火龍”的商家,這是最直接的責任主體。很多商家覺得“一個小動物而已,出不了大事”,但這已經涉嫌多項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危害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物品,而“小火龍”(東方蠑螈)皮下含劇毒河豚毒素,顯然屬于此類危險品。更關鍵的是,商家大多無《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屬于超范圍經營,且小學生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商家直接向其售賣危險活體動物,交易本身就可能無效。若“小火龍”屬于受保護或外來物種,還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輕則沒收動物、罰款,重則吊銷執照,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監管部門的缺位,是危險活體動物流入校園周邊的關鍵漏洞。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也要求對校園周邊風險物品實施重點監管。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法維護校園周邊治安,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說白了,“小火龍”能鉆空子,本質是監管排查不到位、執法不嚴格,未形成常態化監管,且多部門協同不足,給了商家可乘之機。
除此之外,學校和家長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學校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引導孩子辨別危險活體動物,遠離來路不明的小動物,而不是只關注學業。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要求,要為孩子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教育孩子規避安全風險,平時多提醒孩子,不買無資質、無檢疫證明的活體動物,守住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治理校園周邊危險活體動物,不能只靠“事后追責”,更要“事前防范”。商家要守住底線,不賺黑心錢,主動拒絕售賣危險活體動物;監管部門要加大排查力度,常態化執法、跨部門聯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學校和家長要做好教育引導,形成合力。
孩子的安全沒有“試錯機會”,每一個環節的缺位,都可能釀成悲劇。唯有各方扛起責任,把危險活體動物擋在校園門外,才能讓家長放心,讓孩子們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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