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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律規定了選舉日。這是否也意味著缺席選票的截止期限就在這一天?
大規模郵寄投票已經削弱了公眾對選舉的信心,而最高法院周一或許可以就此有所作為。密西西比州法律規定,只要缺席選票在截止日前蓋有郵戳,即便選舉官員直到一周后才收到這些選票,它們仍然有效。其他一些州也有類似規則。如今擺在大法官面前的問題是:接收這類遲到送達的郵寄選票,是否違反了聯邦法律所規定的統一選舉日?
自1845年起,國會通過一系列法律條文,把聯邦選舉統一定在11月上旬的一個星期二舉行。密西西比州在沃森訴共和黨全國委員會案(Watson v. Republican National Committee)中辯稱,這并不存在問題:“密西西比州要求,聯邦公職選票必須在聯邦選舉日當天投出,也就是在當天完成填寫并予以提交。” 如果提前投票本身沒有問題,而投票站關閉后計票程序又本來就可以持續數日,那么那些按時填寫并寄出的缺席選票,為何就不能在之后送達?
密西西比州認為,一旦美國郵政局收寄了所有尚未送達的選票,選舉勝負實際上就已經決定,不論郵件還要多久才能送達,結果還要多久才能明朗。該州寫道:“當選民投出選票時,選舉就已經發生。此時,選民已經作出選擇,而這一選擇具有終局性:選舉已經結束。因此,選舉并不取決于選票何時被收到。”
這種說法未免過于高估郵政系統的可靠性。2024年,美國全國州務卿協會致函美國郵政局稱,多個州的選舉官員報告,他們收到的選票少則幾十張,多則數百張,而這些選票的送達時間比郵戳日期晚了10天甚至更久。
另一個問題是,有些選票送達時根本沒有清晰可辨的郵戳。有時法官會裁定,只要這些選票在選舉日后兩三天內收到,就可以直接推定其為按時寄出。
在一場勢均力敵的選舉中,最終勝負很可能取決于這類郵政差錯,以及隨之而來的訴訟。密西西比州把“投出”界定為將選票交給美國郵政局,這等于制造出一個懸而未決的票箱:州政府或許會說選舉已經結束,但某位候選人的政治前途卻仍未塵埃落定,這取決于那一周有多少郵件被誤投,或者郵戳處理程序是否出現故障。
順便說一句,憑什么美國郵政局就如此特殊?正如挑戰密西西比州遲到選票規則的一方所指出的,州方的立場并沒有清晰邊界。共和黨全國委員會在書狀中寫道:“一個州完全可以規定,只要選民把選票交給家人,或交給政黨工作人員代為送交,選票就算已被及時投出。” 如果有些州允許“代收選票”,那么只要這些代收人員在選舉日當天停止收票,州政府是否也可以允許他們在此后兩天內繼續遞交選票?
另一種解釋則更直接。共和黨全國委員會說:“‘選舉日’的含義,就是選舉官員關閉票箱的那一天。” 從歷史上看,現場投票一直是常態,只有當選舉官員收到選票,選票才算真正“投出”:“在國會制定選舉日法規后的幾十年里,這一直是 cast 一詞的通常含義。即使在缺席投票早已普及之后,情況仍然如此。”
缺席投票有時確有必要,在數量有限時也不難管理;但大范圍郵寄選票和寬松的截止期限,已經給選舉制度引入了過多的松動和拖延。加州宣布選舉結果有時要拖上將近一個月,而總有一天,國會控制權也可能取決于它那慢得驚人的計票速度。
反對美國選舉制度朝這個方向演變,并不意味著必須接受特朗普那些最離譜的舞弊指控;這件事也不必變成黨派之爭,因為周一這起案件的一方是共和黨,另一方卻是傾向共和黨的密西西比州。如果大法官裁定,聯邦法律意味著票箱必須在選舉日關閉,這當然還解決不了全部問題,但至少會是糾正這種制度偏差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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