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際通用的離岸規則,我國銷往巴基斯坦的機床“只要裝上貨船,駛向公海”就已不再屬于中國,變成巴基斯坦進口商的貨物了——按此常理,被印度扣押后,損失該由巴方負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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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巴方拒付款,損失還是我國承擔了,哎……
南生先給大家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完完整整地捋一遍:2024年1月,深圳蛇口港,一艘貨輪緩緩起航,船上裝著兩臺中國產的數控機床,目的地是巴基斯坦卡拉奇港,買家是一家巴基斯坦的汽配廠。
不是高端設備,這兩臺機床是用來生產汽車零部件的民用設備,手續齊全,合規合法,跟軍事、核領域半毛錢關系都沒有。這一點,不管是中國出口商,還是巴基斯坦買家,都能拿出實打實的證明。
但即便就是普通的民用設備,但卻在停靠印度港口時,被扣押了——可能有人會問:既然是運到巴基斯坦的貨物,為什么不是“直達”,而要繞到印度,經停第三國的港口呢?
這一點,南生之前已跟大家科普過——國際海運不是咱們寄快遞,想直達哪就直達哪,它更像是公交車,有固定的航線,沿途要停靠好幾個港口,卸下對應國家的貨物,再裝上下一站的貨物。
我國到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國的航線,業內統稱為“印巴航線”,這條航線的固定路線就是:從中國出發,先到孟加拉國的吉大港,再停靠印度的那瓦西瓦等港口,最后才會駛向巴基斯坦的卡拉奇港。
沿途卸下屬于這個國家進口商購買的貨物,然后帶著未卸下的貨物,駛向下一國的港口。換言之,這兩臺被扣的機床只是這艘貨輪上眾多貨物中的兩件,船上還有發往印度本地的電商貨、工業品,大家同乘一班船,只不過目的地不一樣而已。
中國出口商在訂艙的時候,沒有任何失誤,選的是全球通用的正規班輪,走的是行業默認的常規路線,完全符合國際貿易規則——按慣例,選擇什么航線,也是進口商來決定的。
重點來了,大家打起精神,仔細看。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FOB離岸原則,也就是咱們常說的離岸價,只要貨物離開中國國境、裝上船舶的那一刻起,貨物的所有權和運輸風險,在法律上就已經轉移給巴基斯坦的買家了,不再屬于中國出口商。
簡單點說,從貨輪駛離蛇口港的那一刻,這兩臺機床就不是中國的東西了,而是巴基斯坦那家汽配廠的財產——這一點很關鍵,大家一定要記清楚。
也就是說,這批機床在印度港口被扣押,從法律層面來講,跟中國出口商沒有半毛錢關系,已屬進口商的——被扣的是巴基斯坦的貨,遭受損失的也應該是巴基斯坦的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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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應該是巴基斯坦方面站出來,跟印度交涉,要求印度歸還貨物、賠償損失,咱們中國出口商最多就是配合提供一些貨物相關的證明文件,根本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更不用操心貨款的問題。
可現實呢?現實遠比我們想象的更無奈,也更扎心。
貨輪在印度那瓦西瓦港經停的時候,印度海關突然出手,以“機床精度小于10微米,可能用于國防、航空航天和核應用”為由,強行扣押了這兩臺機床,還煞有介事地上報給印度國防研究與發展組織,搞出一副“查獲敏感物資”的陣仗。
明眼人都能看出來,這就是印度的無理取鬧,純粹是故意找事——如果這臺機床真的是用于軍事用途,那巴基斯坦買家根本不可能讓貨輪停靠印度港口。他們會不惜成本,高價選擇“專線”,繞過印度。
正是因為是普通的機床,民用,巴基斯坦進口商大意了、懈怠了——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走了低價的常規路線”(沒有選擇打的士,而是坐公交),結果出意外了,被印度扣押了。
機床被扣之后,最該著急的是巴基斯坦買家,畢竟那是他們的貨,可讓人沒想到的是:巴基斯坦買家不僅不著急跟印度交涉,反而第一時間找到了中國出口商,撂下一句話:貨我沒收到,貨款我不能付。
這句話,直接把中國出口商給整懵了。
貨物已離開中國港口,已不再屬于中國出口商的了。更重要的是:機床被扣不是中國出口商的問題,是印度單方面踐踏國際貿易規則,是第三方的過錯,跟中國出口商的履約行為沒有任何關系。
但巴基斯坦買家可不管什么國際通用規則,就是不付款。他們的邏輯其實很簡單:我買機床是為了生產汽車零件,現在貨被印度扣了,我拿不到貨,也用不了,憑什么要付錢?
“哪怕法律上貨是我的,可我沒實際控制到,沒享受到貨物帶來的價值,就沒有付款的義務”——更讓人無奈的是,巴基斯坦買家說不付款,中國出口商還真沒什么好辦法。
南生詢問與美國有著訂單往來的妻子,她說:雖然美國也有很多客戶要求給幾十天的賬期,但與其他地區相比,貨物在出口國港口裝上船就付全款的比例明顯更高——這就是大家更愿意與美國人做生意的原因。
但巴基斯坦是外匯管制國家,美元非常稀缺,買家手里根本沒有現成的美元,本來就需要等貨到港之后,才能去央行申請美元額度。現在貨被扣了,他們更是有了充分的理由拒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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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跨國追債的成本極高,中國出口商就算去巴基斯坦起訴他們,不僅耗時耗力,花費巨大,就算贏了官司,也很難拿到錢——巴基斯坦買家完全可以換個公司名、換個法人,重新注冊一家企業,繼續做生意。
而中國出口商,往往只能吃啞巴虧。
好在,這家中國出口商還算有風險意識,在發貨之前,就向國內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想著萬一出現意外,能有個保障。
于是,在巴方拒付款之后,出口商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希望保險公司能代為賠償損失。可誰能想到,保險公司一口就拒絕了。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這批機床是被印度政府以政治原因扣押的,屬于“政治風險”,而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不承保這種政治原因導致的損失。
雙方各執一詞,出口商反復溝通、提交相關證明,證明自己的貨物合規,印度的扣押是無理取鬧,可保險公司就是不肯松口,死活不賠償。
一邊是巴方的拒付款,一邊是保險公司的拒賠,中國出口商陷入了兩難境地——前期投入的生產成本、運輸成本,全都打了水漂,如果拿不到賠償,很可能就要面臨資金鏈斷裂,甚至倒閉的風險。
被逼無奈之下,出口商只能選擇拿起法律武器,將這家保險公司起訴到了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支付賠償款近97萬余元。
這場官司,其實打得并不容易!細節不是本文追求的目標,直接說結果:上海海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中國出口商支付賠償款87萬余元,扣除了約定的10%免賠額,保險公司沒有提起上訴,在判決生效后幾天內,就履行了賠付義務。
到這里,中國出口商的損失總算是得到了彌補,不用再擔心資金鏈斷裂的問題,這也算是這場鬧劇里,唯一能讓人稍感欣慰的一點。
可大家仔細想想,這真的算是圓滿的結局嗎?
表面上看,我國出口商拿到了賠償,沒有虧本,但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關鍵問題:賠償款是中國的保險公司支付的,不是巴基斯坦買家,不是巴基斯坦保險公司,更也不是扣押貨物的印度。
也就是說:這筆損失,看似被保險公司承擔了,但保險公司的錢,來自哪里?來自千千萬萬中國企業和個人的保費。本質上,還是咱們中國人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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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再捋一捋這其中的利益關系:印度扣押了巴基斯坦的貨,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而大概率會把這兩臺機床占為己有、自行使用,相當于白嫖了一批設備。
巴基斯坦買家,沒拿到貨,也沒付錢,從頭到尾沒有承擔任何實際損失,穩賺不賠——雖有可能被拉入黑名單,但他們完全可換個公司名稱,繼續來我國找企業購買他們所需的商品。
而中國呢?中國出口商費心費力生產貨物、辦理手續,最后還要靠起訴保險公司才能拿回損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最終還是來自中國國內的保費,相當于整個損失,都由咱們中國自己承擔了。
這就是最讓人無奈的地方:按照國際規則,貨物離岸后就屬于巴基斯坦,風險和損失也該由巴基斯坦承擔,巴方應該主動找印度交涉,索要貨物或者賠償,可他們卻選擇了最省事的方式——拒付貨款,把所有的麻煩和損失,都推給了中國出口商。
而印度,憑借自己的地緣優勢,公然踐踏國際貿易規則,無理扣押第三國貨物,破壞全球貿易鏈條,卻沒有受到任何實質性的懲罰。
可能有人會說,中國出口商為什么不堅持“款到發貨”,非要接受巴方的賬期?
這真的不是出口商不想這樣干,而是現實不允許——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國這些南亞國家,市場上的競爭非常激烈,中國的機床雖然物美價廉,但并不是唯一的選擇。
越南、土耳其、印度本土的企業,都在搶這些訂單。如果中國出口商堅持“款到發貨”,巴方買家當場就會轉身找其他供應商,訂單瞬間就飛了。
而且巴基斯坦的外匯管制非常嚴格,買家客觀上也做不到提前付款,他們只能等貨到港后,才能申請美元額度。中國的中小出口商,要支付工人工資、房租、貸款,只能被迫接受巴方的付款條件,賭的就是不會出現意外。
可這一次,他們偏偏遇到了印度的無理扣押,偏偏遇到了巴方的拒付款,最后只能靠保險公司和法院,才能挽回損失。
直到現在,那兩臺機床仍然被印度扣押著,沒有歸還,也沒有任何合法的處置依據,中巴雙方雖然在WTO起訴了印度,指控其單邊長臂管轄,但印度始終不肯妥協,依舊我行我素。
說到底,這場機床被扣事件,看似是一起簡單的國際貿易糾紛,背后卻藏著太多的無奈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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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口商合規經營、依法貿易,沒有任何過錯,卻要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巴基斯坦買家作為貨物的所有者,本該承擔的責任,卻轉嫁給了中國;印度肆意踐踏國際規則,濫用地緣優勢,卻不用付出任何代價。
最后,所有的損失,都落到了咱們中國自己身上——要么是出口商虧本,要么是中國保險公司賠付,本質上,都是中國的財富在流失。哎,憋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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