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某和女友張某是男女朋友,2023年3月,他們在共同參加了一場酒局后回家,曾某在衛生間洗漱的過程中,女友張某從客廳跳窗墜樓身亡。隨后張某的父母以曾某未盡到看管義務等為由,將曾某告上法庭索賠。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男子曾某向女友張某的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672272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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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判決書顯示,女子張某的父母訴稱,2023年3月23日凌晨,張某在和曾某的住處墜樓身亡,事發前半小時,兩人剛從同一酒局返回。張某父母認為,曾某和張某已同居兩年,對于處于醉酒狀態不省人事的張某而言,曾某對該領域內的張某具有排他的支配地位,換言之,張某的生命權對房間內的管理人曾某產生了依賴關系。而曾某作為房間這一特定場所事實上的唯一管理人,負有對張某的危險行為進行看管、救助的義務。曾某對同居一室且重度醉酒的張某顯然負有積極的作為義務。
男子曾某辯稱,二人酒局結束并到家后,自己將女友張某攙扶回臥室床上,在客廳沙發上休息。過了幾分鐘,張某自行去衛生間洗漱,洗漱完畢后便回房間繼續休息,之后張某一直催促并拉扯曾某去洗漱,曾某曾表達過“煩死了、催什么催”等話語,雙方僵持了一會兒,被告便去衛生間洗漱。而在曾某洗漱期間聽到客廳窗戶有響動,從衛生間出來查看后發現張某已墜樓。曾某認為,自己不存在不作為的侵權,事發時已盡到了相應責任,女友張某死亡悲劇的發生,自己在主觀上無法預見,客觀上無法阻止,故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外,一審判決書中還包含了公安機關對曾某所做的多次筆錄。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曾某對于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若被告構成侵權,責任比例如何確定。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曾某與張某共同參與飯局并飲酒,從電梯內的監控視頻來看張某明顯處于醉酒狀態,而曾某的狀態相對清醒,且根據張某的尸檢報告顯示,其胸腔血性液體乙醇含量達到1.99mg/mL,故被告曾某作為同飲者以及事發時房屋內唯一的同住人,對張某應負有照護義務。第二,根據曾某在公安機關處的詢問筆錄記載,張某多次在酒后表現出跳樓等過激行為,故被告理應更加注意張某在酒后出現的情緒并加以照顧安撫,但其在張某催促其洗澡時表示出了“煩死了”“催什么催”等不耐煩的言語,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刺激張某的情緒。第三,事發時房屋內僅有被告及張某兩人,且張某處于醉酒且情緒不穩定的狀態。根據被告的自述,事發時其在衛生間內進行洗漱,聽到客廳窗臺有聲音出來查看時發現張某已墜樓。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曾某未對張某盡到照看義務,在言語刺激張某后還將張某獨自留在客廳,導致被告未能及時發現張某的異常行為并采取措施以避免悲劇發生。綜上,被告存在對張某疏于照看的過錯,且其疏于照看的不作為與張某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未盡照護義務的侵權責任。
而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行為及安全負責。一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由被告曾某對張某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男子曾某向女友張某的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672272元,同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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