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2年11月的一個寒冷冬日,伍斯特主教區的檔案室里,一份婚姻契約被悄然簽署。契約上的男方名叫威廉·莎士比亞(William Shagspere),時年18歲;女方名叫安妮·哈撒韋(Anne Hathwey),26歲,已懷有三個月身孕。這份文書,后來成為英國歷史上最具爭議的婚姻證明之一。
四個多世紀后的今天,當我們凝視這份羊皮紙上的斑駁字跡,依然能感受到那個決定命運的日子所留下的諸多謎團:為什么莎士比亞的父親沒有擔任擔保人?為什么登記冊上新娘的名字變成了另一個人?更重要的是,這份倉促簽署的契約,究竟見證了怎樣的一段姻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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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貴》中的莎士比亞形象
一份不合常規的契約
1582年11月28日,一份長約16.5英寸、寬約3.5英寸的羊皮紙文書,記錄了莎士比亞與安妮·哈撒韋的“婚姻契約”(marriage bond)。這份文書相當于二人的“結婚證”,是他們婚姻關系最直接的原始憑證。它在塵封近兩個半世紀后,于1836年重見天日。當時,托馬斯·菲利普斯爵士(Sir Thomas Phillips)在系統整理伍斯特主教區留存的古老檔案時,意外發現了這份極具歷史價值的法律文件。
這份契約的特別之處,恰恰在于它的“不合常規”。按16世紀英國的慣例,婚姻契約通常由新郎本人和新娘的父親共同擔任擔保人。但在這份契約中,擔保人卻是斯特拉福德的兩位農民——福爾克·桑德爾(Fulke Sandells)和約翰·理查森(John Richardson),二位新人的血親均未在擔保人之列。
新郎的缺席較易理解,威廉·莎士比亞當時尚未成年,18歲的他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擔保人資格。但問題在于,他的父親約翰·莎士比亞(John Shakespeare)本可以代子擔任擔保人——這同樣是當時的通行做法。更何況,作為曾擔任斯特拉福德鎮長、在當地社會享有一定聲望的商人,老莎士比亞完全具備出任擔保人的社會資質與法律資格。不僅如此,與莎士比亞家族素有交情的昆尼(Quineys)、薩德勒(Sadlers)、格林(Greens)、雷諾茲(Reynolds)等富裕家族,也均未出任擔保人。老莎士比亞對長子迎娶一位年長八歲、家境一般的女子,是否抱有保留態度,今人已無從確知;但法律文獻中其作為擔保人的缺席,至少表明他并未積極介入這樁婚姻的法律程序。
更耐人尋味的是安妮·哈撒韋一方。她的父親理查德·哈撒韋已于1581年去世,但其兄弟巴塞洛繆·哈撒韋也未出現在擔保人之列。最終出任擔保人的,僅僅是新娘父親“信任的朋友和鄰居”——這種安排在當時的婚姻契約中實屬罕見。
時間的壓力:降臨節前的婚禮
契約的第二段揭示了這份文書倉促簽署的真正原因。
作為拉丁文契約的附屬內容,這部分采用16世紀英語撰寫,明確約定了婚姻的生效條件。其中最后一項格外引人注目:“倘若該威廉(即莎士比亞)不能自負應有的費用和開支,保障并免于使尊貴的伍斯特主教約翰及其官員受到損害——為許可該威廉與安妮僅經一次結婚預告(banns)詢問即可成婚,以及因該許可之緣由或可能引發之一切其他后果——則本擔保契約即告無效并作廢……”簡言之,新郎需保障伍斯特主教日后不會因“僅經一次結婚公告詢問即可成婚”而遭受質疑,為此還需要向教會繳納高達四十英鎊的保證金。
“僅經一次結婚公告”道出了全部的秘密。按當時教會規定,新人在結婚前需在居住地堂區教堂連續三個周日宣讀結婚公告,以便公眾知曉并有機會提出異議。但莎士比亞與安妮的婚事,只進行了一次公告。為什么如此倉促?答案或許與安妮的身體狀況有關。1583年5月26日,長女蘇珊娜(Susanna)在斯特拉福德鎮圣三一教堂受洗,此時距二人結婚僅過去六個月,這表明1582年的冬天安妮已懷有三個月左右的身孕。他們的婚姻,很可能是因未婚先孕而倉促締結的。
11月底是一個極其微妙的時間點。不論是教會法還是世俗法律均規定,從降臨節到主顯節之后八天是長達近一個半月的禁婚期,其間禁止舉行婚禮及其他若干儀式。1582年的降臨節始于12月2日,若莎士比亞與安妮·哈撒韋未能在11月底前完成婚禮,婚事將被迫延遲至次年1月14日之后。屆時,安妮的身孕將更加明顯,二人婚前有孕的事實將無法遮掩。
為了趕在禁婚期前完婚,二人必須縮短公告流程。這其實也符合當時慣例:若新人婚前已有“前約”(pro-contract)或“握手禮婚姻”(handfast marriage)能夠證明同居關系,便可豁免三次公告的要求。換言之,莎士比亞與安妮很可能在此之前已有某種形式的婚約——這正是那個時代處理“奉子成婚”的一種規約。
登記冊上的“另一個新娘”
如果說契約本身的不合常規還不足以引發爭議,那么伍斯特主教區登記冊上的另一條記錄,則讓這樁婚事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據登記冊第32卷43v對開頁記載,1582年11月27日,教會法庭為“來自斯特拉福德的威廉·莎士比亞與坦普爾格拉夫頓的安妮·惠特利”頒發了結婚許可證(marriage license)。時間上,這比婚姻契約早了一天;人名上,新郎姓氏拼寫為“Shaxpere”而非契約上的“Shagspere”,新娘的信息則與結婚契約完全不同——籍貫記為“坦普爾格拉夫頓”(Temple Grafton)而非“斯特拉福德”(Stratford),姓氏寫為“惠特利”(Whateley)而非“哈撒韋”(Hathwey)。
這是怎么回事?學者們曾為此爭論不休。有人認為這是兩樁婚事,名字相近的兩位“莎士比亞”與兩位不同的“安妮”結婚;也有人認為這是教會檔案的筆誤,兩份記錄實際指向同一件婚事。直到20世紀,隨著對16世紀文書制作習慣的深入研究,這場爭論才逐漸塵埃落定。
在16世紀下半葉,主教區登記冊的記載常依據口頭陳述直接撰寫,“Shaxpere”與“Shagspere”的拼寫差異,很可能源于書記員的不同聽寫習慣。僅伍斯特主教區第32卷登記冊中,就多次出現因發音相近導致的拼寫謬誤:如“Hiccox”被誤記為“Hitchcock”,“Joan Barbar”為“Joan Baker”,“Robert Bradeley”為“Robert Darby”,“Humfrey Elock”為“Humfrey Edgock”。與這些錯誤相比,“Shakespeare”的多種拼寫變體簡直不值一提。
至于新娘姓氏的差異,歷史學家J. 湯姆·伯吉斯(J. Tom Burgess)在《歷史上的沃里克郡》(Historic Warwickshire)中提出了一個頗具說服力的解釋:登記冊中的許可證條目往往并非當場錄入,而是先在草稿或便簽簿上記錄簡要信息,后續再整理謄抄。這一流程常導致日期、姓名及教區信息含混不清。新娘名字的原始拉丁文大概率為“Annam Hathwey”,書記員對照備忘錄抄寫時,可能將“Annam”詞尾的“m”誤認為是下一個單詞的首字母“w”,且誤判備忘錄縮寫了詞尾“m”,于是“Annam Hathwey”變成了“Anna Whateley”,最終被解讀為“Anne Whateley”。
與此同時,語言環境也影響著書記員的記錄。1582年11月27日當天,當地法庭共處理四十起案件,其中就包括克勞爾牧師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ey)起訴阿諾德·萊特(Arnold Leight)拖欠什一稅的案件。換言之,在莎士比亞結婚許可證簽發的同一天,書記員至少接觸過一次“惠特利”這個姓氏。將安妮的姓氏誤寫為當天頻繁出現的名字,很可能是一個自然而然的“職業病”錯誤。
除了這處筆誤,并無任何證據表明莎士比亞與任何“惠特利”家族有關聯。相反,另一份來自托馬斯·惠廷頓(Thomas Whittington)的遺囑,卻能為“安妮·莎士比亞”出身“哈撒韋”家族提供佐證。這位托馬斯曾是肖特里的理查德·哈撒韋手下一位富裕的牧羊人,其1601年的遺囑中,對“安妮·莎士比亞,威廉·莎士比亞先生之妻”表現出超乎尋常的信任。惠廷頓與哈撒韋家族的長期關系,以及雙方之間的數項金錢往來和債務,使他對“安妮·莎士比亞”產生了信任——這或許恰恰說明,安妮·莎士比亞正是其雇主理查德·哈撒韋的女兒。
一份“典型”的婚姻契約
盡管不乏特殊之處,莎士比亞的這份“結婚證”,依然是一份極具代表性的英國16世紀婚姻契約文書。
從外觀來看,這份契約與成千上萬份伊麗莎白一世時代的同類文件高度一致:以鵝毛筆書寫,采用當時官方通行的秘書體,幾乎未使用標點符號;文件采用“雙尾標簽制印法”(sur double queue),即把底部右側約半英寸寬的條帶向后翻折約5英寸,再將印章蓋于折痕處。如今所見手稿最下方右側的兩條切口,便是當時羊皮紙標簽(parchment tag)穿過留下的痕跡。
從內容來看,這份契約同樣契合伍斯特教區的慣例。擔保人身份與40英鎊擔保金額,此兩項雖略顯特殊,但也符合當地標準;而那四項附屬適用條件,在當時更是相當普遍——據統計,在1582年伍斯特主教區留存的75份婚姻契約中,包含這四項條件的便有55份,占比高達73%。二人的婚姻契約,恰恰是當時社會習俗與法律程序的真實寫照。
莎士比亞與安妮的婚姻,如千千萬萬同時代的英國人一樣,遵循著英國法律的規范與精神。正如這份程式化的結婚契約所見,英國合法婚姻是一種簡化但莊重嚴肅的程序,即一男一女在可作為見證的親友面前,基于自由意志和相互同意,交換彼此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的協議與誓約。婚姻一旦締結,便產生相互的、有約束力的、持久的且不可隨意解除的義務。這種將“出于自由意志的婚姻同意”等同于對實際婚姻的認可,正是英國法律的本意與核心精神的體現。即便在當下,“結婚合意”依然是界定婚姻本質的核心原則。
如今,這份婚姻契約珍藏在伍斯特主教區檔案館,成為英國歷史上最珍貴的文獻之一。它見證了莎士比亞從未婚少年到已婚丈夫的人生轉折,也映照出16世紀英國普通人的生活實態。
或許,我們永遠無法確知莎士比亞與安妮婚姻的真實面貌。他們的婚姻生活如何?他長期在倫敦工作,妻子留守斯特拉福德,這種兩地分居的狀態是否影響了二人的感情?莎士比亞在遺囑中只留給安妮“第二好的床”,這句話究竟意味著溫情,還是疏離?16世紀的英國法律嚴格約束著婚姻契約的神圣性,一經締結,離婚幾乎是不可想象之事——二人是否因此才得以白頭偕老?莎士比亞在他的戲劇中持續抒發著受挫的、對親密關系的渴望:劇本中眾多“妻子”角色的缺席、《李爾王》中互相厭惡的夫婦、《仲夏夜之夢》中轉瞬即逝的愛情,似乎都在昭示著作者并不幸福的婚姻生活。
莎士比亞的婚姻,以1582年11月28日那份倉促簽署的婚姻契約為起點。此后的婚姻生活似乎也帶給他新的文學靈感,塑造了那個在倫敦舞臺上創造出一個又一個不朽形象的劇作家。一份羊皮紙,兩枚印章,四十英鎊擔保金——這是莎士比亞婚姻的開始,或許也是英國文學史上一個偉大傳說的轉折點。
附錄1:莎士比亞與哈撒韋的婚姻契約
(現收藏于伍斯特主教區檔案館,編號x 797 BA 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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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轉寫:
N[ov]erint vniu[er]si p[er] p[raese]ntes nos ffulcone[m] Sandells de Stratford in comit[atu] warwic[i] agricolam et Joh[ann]em Rychardson ib[ide]m agricola[m] teneri et firmiter obligari Ric[ard]o Cosin g[e]n[er]oso et Rob[er]to warmstry notario pu[bli]co in quadraginta libris bone & legalis monete Angli[a]e Soluend[is] eisdem Ric[ard]o et Rob[er]to hered[ibus] execut[oribus] vel assignat[is] suis ad quam quidem soluc[i]onem bene & fidel[ite]r faciend[am] obligam[u]s nos & vtru[m]q[ue] n[ost]r[u]m p[er] se pro toto & insolid[um] hered[es] executor[es] & admi[ni]strator[es] n[ost]ros firmiter p[er] p[rese]ntes Sigillis n[ost]r[i]s sigillat[as] dat[um] 28 die nov[emb]r[is] Anno Regni d[o]m[in]e n[ost]r[e] Eliz[abethe] Dei gratia Angli[a]e franc[iae] & hib[er]ni[a]e Regine fidei defensoris &c 25°
The condic[i]on of this obligac[i]on ys suche that if herafter there shall not appere any Lawfull Lett or impediment by reason of any p[re]contract consang[ui]nitie affinite or by any other lawfull meanes whatsoeu[er] but that will[ia]m Shagspere one thone p[ar]tie, and Anne hathwey of Stratford in the Dioces of worcester maiden may lawfully solennize m[at]ri[m]ony together and in the same afterward[es] remaine and continew like man and wiffe according vnto the lawes in that behalf prouided and moreouferl if there be not at this p[re]sent time any action sute(suit) quarrell or demaund moved or depending befor any judge eccl[es]iasticall or temporall for and concerning any suche lawfulf lett or impediment. And moreou[er] if thesaid will[ia]m Shagspere do not p[ro]ceed to solennizac[i]on of mariadg with the said Anne hathwey without the consent of hir frind[es]. And also if the said will[ia]m do vpon his owne p[ro]per coste and expense defend & saue(save) harmles the right Reverend father in god lord John bushop of worcester and his offycers for Licencing them the said will[ia]m and Anne to be maried together with once asking of the bannes(banns) of m[at]ri[m]ony betwene them and for all other causes w[hi]ch may ensue by reason or occasion therof that then the said obligac[i]on to be voyd(void) and of none effect or els to stand & abide in full force and vertue (virtue)
中文翻譯:
憑此文件,特此曉諭眾人:我們,沃里克郡斯特拉特福之農夫福爾克·桑德爾及同地農夫約翰·理查森,茲受紳士理查德·科辛及公共公證人羅伯特·沃姆斯特里之約束,負有堅定義務,向該理查德與羅伯特、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委托人,足額支付四十英鎊合法且通行英格蘭之良幣:為確保此項支付得以妥善并忠實履行,我們及我們各自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均以我們的印章加蓋于本文件之上,共同并分別為該款項之全額承擔全部責任。本文件出具于吾等女王伊麗莎白,蒙上帝恩典之英格蘭、法蘭西及愛爾蘭女王,信仰捍衛者伊麗莎白陛下,在位第二十五年(即公元1582年),十一月廿八日。
本擔保契約之條件如下: 倘若日后并無出現任何合法之障礙或阻隔——無論因先前婚約、血緣關系、姻親關系,或任何其他合法緣由所致——使得一方當事人威廉·莎士比亞與伍斯特教區斯特拉特福之未婚女子安妮·哈撒韋得以合法締結婚姻,并于此后依據該方面之法律規定,作為夫妻持續共同生活;此外,倘若目前在任何教會法庭或世俗法庭法官面前,并無任何涉及此類合法障礙或阻隔之訴訟、法律程序、爭吵或訴求被提出或懸而未決;再者,倘若上述威廉·莎士比亞未征得該安妮之親友同意,便不與所述安妮·哈撒韋舉行婚禮;并且,倘若該威廉不能自負應有的費用和開支,保障并免于使尊貴的伍斯特主教約翰及其官員受到損害——為許可該威廉與安妮僅經一次結婚預告詢問即可成婚,以及因該許可之緣由或可能引發之一切其他后果——則本擔保契約即告無效并作廢;否則,該契約將繼續保持完全的法律效力與約束力。
附錄2:主教登記冊中涉及莎士比亞婚姻的記錄
(現收藏于伍斯特主教區檔案館,編號為b716.093 BA 2648/10 (i), folio 43 ver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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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轉寫:
[頁眉] Anno d[omi]ni 1582
[第26行] It[e]m eodem die si[mi]lis emanavit licna(licencia) inter w[illelmu]m Shaxpere et Anna[m] whateley
[第27行] de Temple grafton
中文翻譯:
[頁眉]主后1582年
[第26—27行]另外,同日,向來自斯特拉特福的威廉·莎士比亞與坦普爾格拉夫頓的安妮·惠特利頒發了類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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