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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你看一條法律條文。
這是2015年之前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你仔細品。
一個買家,花錢買了一個被拐來的孩子。他養了幾年,對孩子挺好,也沒有阻攔警察來救。
然后,他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什么邏輯?
翻譯成大白話:只要你買回去好好養著,不虐待,別人來救你別攔著,你就沒事。
這哪里是懲罰犯罪?這分明是在鼓勵犯罪!
這個條款,法學界稱之為“收買罪的免責條款”。
它的存在,是整個拐賣犯罪鏈條中最致命的一個漏洞。
為什么這么說?
因為拐賣犯罪,本質上是一個“市場”。有人賣,有人買,這個市場才能運轉。
如果買家沒有任何風險,那這個市場的需求就會持續存在。只要需求在,人販子就永遠有動力去“供貨”。
免責條款的存在,等于在告訴潛在買家:放心買吧,只要你對孩子好點,法律不會拿你怎么樣的。
這簡直是在給拐賣市場發許可證。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個免責條款,并不是一開始就有的。
1979年刑法中,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甚至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那時候,這類行為往往被認定為“收買人口”,處罰非常輕。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次將收買行為單獨入罪。
但與此同時,立法者考慮到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對買家處罰過重,可能會導致買家在面臨解救時采取極端手段,比如轉移、藏匿甚至傷害被拐者。
于是,“免責條款”應運而生。
它的初衷,是為被拐者提供一個安全閥——讓買家有動力善待被拐者,有動力配合解救。
聽起來很有道理,對吧?
但這個邏輯,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它把買家的利益,凌駕在了被拐者的權利之上。
你想想,一個被拐來的孩子,他的基本權利是什么?是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是結束被拐賣的狀態。
但免責條款在說什么?它在說:如果你對這個孩子好一點,你就可以繼續擁有他。
這難道不是在對犯罪行為進行“贖買”嗎?
更可怕的是,這個條款在實際執行中,被濫用到了令人發指的程度。
2014年,河南某地,一個被拐女孩被買家收養了12年。12年里,買家對她確實不錯,供她上學,給她零花錢。
當警方找到她時,她甚至不愿意跟親生父母回去。
最終,法院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為由,對買家免予刑事處罰。
親生父母當場跪在法庭上哭訴:“我們找了12年,傾家蕩產,她憑什么不坐牢?”
憑什么?
憑的是那個免責條款。
這個案例,把免責條款的荒謬暴露得淋漓盡致。
一個參與了整個拐賣鏈條的人,一個直接創造了被拐兒童需求的人,一個讓一個家庭痛苦了12年的人,最后因為“對孩子好”,就可以全身而退。
這公平嗎?
更諷刺的是,這個條款對不同性別的被拐者,適用標準還不一樣。
對被拐兒童,免責條款的條件是“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對被拐婦女,條件更寬松——“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這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如果一個被拐婦女在長期遭受控制后,產生了斯德哥爾摩綜合征,不愿意返回原居住地,買家甚至不需要“沒有虐待”這個條件,就可以免責。
你品,你細品。
這個條款的潛臺詞是什么?
是法律在默認:有些被拐者,可能“自愿”留下。
但問題是,一個被拐賣的人,她的“自愿”,是真的自愿嗎?
一個人被關在籠子里十年,當你打開籠子的時候,她已經忘記了怎么飛翔。這不是自愿,這是創傷。
幸運的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終于對這個存在了30年的免責條款動了刀。
修正案刪除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意味著,從2021年開始,所有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買家不能再以“對孩子好”為由全身而退。
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但進步的背后,也留下了遺憾。“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表述,仍然給法官留下了裁量空間。
什么樣的買家可以從輕?從輕到什么程度?
這些問題,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
更重要的是,免責條款雖然被刪除了,但它背后那個錯誤的邏輯——買家的利益應該被考量——并沒有完全消失。
在一些基層法院的判決中,我們仍然能看到“考慮到孩子與買家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這樣的表述,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這種邏輯,本質上還是免責條款的幽靈在作祟。
它把“感情”作為量刑的考量因素,卻忘了問一個問題:這份感情,是怎么來的?
是通過犯罪得來的。
是通過毀掉另一個家庭得來的。
是通過偷走別人的孩子得來的。
建立在犯罪基礎上的感情,憑什么值得被法律保護?
打擊拐賣,必須徹底斬斷買方市場。
這意味著,法律必須傳遞一個明確無誤的信號:買孩子,就是犯罪。不管你對孩子多好,不管你養了多少年,你都要為此付出代價。
只有讓每一個潛在買家都清楚地知道,買孩子的法律風險遠遠大于收益,買方市場才能真正萎縮。
沒有了買家,人販子就沒有了動力。
沒有了買家,拐賣犯罪才能真正被消滅。
這就是為什么,刪除免責條款,不僅僅是一次法律修正,更是一次價值宣示:
在中國,孩子不是商品,不能被買賣。任何參與這個市場的人,都要付出代價。
這個信號,必須足夠強烈,足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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