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規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共同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指導意見》明確,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或生活困難,追索扶養費、贍養費;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殘疾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等情形,當事人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及證據材料。當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檢察院記入筆錄。
此外,《指導意見》還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作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可以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盡責。
(總臺央視記者 冀成海)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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