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視記者花了兩三個月時間,跑了重慶、山東臨沂、安徽宿州好幾個地方的水產市場,發現了一個讓很多人坐不住的事兒:商販為了讓活魚在運輸過程中不掉鱗、好裝卸,竟然往水里加麻醉劑。工業酒精、丁香酚、甲鹽,這些東西一樣一樣往活魚桶里倒,魚瞬間就“睡”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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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酒精里含有劇毒甲醇,國家明令禁止用在食品加工的任何環節。人吃了,輕則失明、臟器損傷,過量直接要命。丁香酚在魚體內完全代謝至少需要48小時,市面上流通的魚根本達不到這個靜置時長。還有甲鹽,在國內壓根沒被批準用于食用活魚。
目前,涉事市場和相關商戶已經被依法立案調查。這事兒鬧大了,咱們得說清楚:這可不是什么“行業小竅門”,這是往飯碗里下毒。
涉事商戶要擔什么刑事責任?這種行為的性質非常明確——不是違規,是犯罪。工業酒精里的甲醇、未經批準的甲鹽,都屬于典型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這類物質的食品,就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個罪名的認定有一個關鍵點:不需要等消費者吃出問題才定罪。只要實施了“摻入”這個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
按照刑法,犯這個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甚至可以判到十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至于涉事商販最終怎么判,得看涉案貨值多少、用了什么物質、有沒有造成實際損害。
而且這條違法鏈條上的所有人都跑不掉。上游賣工業酒精給商販的供貨方,如果明知對方是用來麻醉活魚的,完全可能構成共同犯罪。下游的餐館、食堂,如果明知采購的活魚被麻醉過還照樣賣,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消費者買到“麻醉魚”,能要求退一賠十嗎?能,而且法律依據很硬。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寫得清清楚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哪怕你只花了幾十塊買了一條魚,只要證據確鑿——比如保留了購買憑證、魚樣送檢確認含有違禁物質——最低也能主張一千元賠償。2024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支持普通消費者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主張懲罰性賠償。
這次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不只是一個市場的亂象,而是整條監管鏈條上出現了“麻木”。市場管理人員嘴上說不允許用麻藥,可工業酒精和勾兌好的大桶就擺在那兒,他們卻視而不見。這已經不是“管不過來”能解釋的了。
食品安全是全流程監管,不以結果論。只要過程違法,就該受到懲處。這次監管部門動作很快,接到央視材料后同步啟動核查處置,現場抽樣送檢。等抽檢結果出來之后,該移送公安的就移送,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追究,絕不能以罰代刑。
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從來都得靠這種零容忍的態度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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