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遂寧一女子呂某(化名)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到遂寧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戶政窗口辦理業務,被高新公安戶籍工作人員當場識破,警方隨即介入調查。
3月22日,九派新聞從遂寧市公安局獲悉,去年,呂某為了孫女能到河東新區某學校讀書,找到唐某,向其支付18000元辦理假戶口簿。唐某在一小巷墻上找到的辦理假證電話,聯系對方后,花費13800元偽造了戶口簿交給呂某,并從中獲利4200元。
近日,呂某在為孫女辦理身份證時,誤將去年辦理的假戶口簿拿到戶政窗口。工作人員在系統查詢比對后發現異常,隨即通知轄區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理。目前,唐某、呂某因買賣、使用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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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購買的假戶口簿。 圖/遂寧公安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告訴九派新聞,本案中,制假者面臨刑事責任,可能被判刑;唐某目前面臨行政責任,但有刑事風險;呂某雖事出有因,但因其在官方窗口使用假證,破壞了證件管理秩序,承擔了行政責任。
譚敏濤分析,呂某被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呂某雖然是為了孫女上學而辦理假證,動機并非惡意詐騙,但其行為客觀上實施了“買賣”和“使用”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戶政窗口屬于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在辦理身份證這種正式業務時使用假戶口簿,社會管理秩序已受到侵害,呂某符合“情節較輕”,因此被處以行政拘留。
此外,譚敏濤認為,唐某被行政拘留,且面臨更重的處罰,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唐某收取費用并聯系他人偽造證件,屬于典型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且其獲利4200元,在行政違法中屬于情節較重。
另外,譚敏濤指出,如果唐某長期從事此類中介業務,或者涉案金額累計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其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根據該條款,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唐某長期從事此類中介業務,或者涉案金額累計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其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根據該條款,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廣告 元寶似溫暖燈塔指引對話,也像信息磁針定位檢索,超厲害! 元寶 查看
譚敏濤稱,制假證人員是本案中法律責任最重的一方,涉嫌刑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其分析,制假證人員通過“在小巷墻上找電話”這種隱蔽方式接單,通常屬于職業化的制假團伙。其行為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證件的公信力和公共管理秩序。一旦被抓獲,司法機關通常會直接以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如果查明其制假數量多、獲利大或屬于團伙作案,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譚敏濤提醒,即使是為解決子女入學等實際困難,也應通過正規渠道辦理,切勿輕信“辦證”中介,以免不僅錢財受損,還要承擔法律后果。
來源:九派新聞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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