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為依法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規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共同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指導意見》明確,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或生活困難,追索扶養費、贍養費;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殘疾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等情形,當事人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及證據材料。當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檢察院記入筆錄。
此外,《指導意見》還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作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可以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盡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有效行使訴權,促進提升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依法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規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第二條 民事支持起訴活動中,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和民事實體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
第三條 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共同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
(一)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難,追索扶養費、贍養費;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四)殘疾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五)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六)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七)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支持起訴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證據材料。當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檢察院記入筆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后,可以先行引導當事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要求有關主體依法履行義務。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應當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協助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
第八條 對于法定起訴和受理條件所需要的證據材料,一般由當事人自行收集。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申請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訴意見、依法調取相關材料等幫助。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過程中,可以引導支持當事人達成和解。
第十條 經審查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范圍且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起訴的,應當制作《支持起訴意見書》,載明支持起訴對象、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支持起訴事實、理由和依據等內容。支持起訴意見應當依法提出,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支持起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支持起訴決定的,應當將相關意見告知同級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制作的裁判文書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送交支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調解結果書面告知支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條 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屬于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依照公益訴訟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可以通過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盡責;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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