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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普安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銷售假藥阿托伐他汀鈣片,當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從江藥集團常州有限公司購進阿托伐他汀鈣片(標示生產企業:輝瑞制藥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51408,規格:20mg*28片)數量3盒,購進價格為164.00元/盒。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1月16日分別銷售上述阿托伐他汀鈣片各1盒,銷售價格為199.00元/盒,貨值金額597.00元,違法所得597.00元。
經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向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函協助調查,確認標示生產企業輝瑞制藥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更名為暉致制藥(大連)有限公司,上述阿托伐他汀鈣片非該企業生產,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規定認定為假藥。當事人構成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597.00元(大寫:伍佰玖拾柒元整),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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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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