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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吳某與被告林某系朋友關系。林某以開飯店資金困難為由向吳某提出借款請求,吳某遂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借給了林某5000元。此后,吳某多次向林某催還借款,林某卻以各種理由拖延一直沒有償還,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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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郁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吳某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其曾通過微信向林某轉賬了5000元的事實,吳某完成基本舉證責任。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其經營范圍包括電子支付等內容,是當前民眾網絡支付的常用支付方式之一,其出具的轉賬憑證具有客觀性,能夠證明吳某向林某轉賬的事實。吳某主張與林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為此提供了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微信頭像信息及聊天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而林某未能提供已向吳某償還了該筆款項的相關證據,認定吳某轉賬給林某的5000元系出借的款項,林某應償還吳某借款本金5000元。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以借貸雙方達成合意為前提,借條等書面憑證是證明合意的直接證據。但在無借條的情況下,需依靠當事人陳述、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綜合認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清晰反映了雙方對欠款事實的確認,成為證明借貸合意及借款金額的關鍵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無借條案件中,原告可憑轉賬憑證初步證明借貸關系;若被告提出抗辯并提供相應證據,原告需進一步舉證,此時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能明確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往往對裁判結果起到決定性作用。
在我們生活中,常常使用微信、支付寶等線上轉賬平臺,需特別注意及時保留重要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同時可以輔助以電話錄音、短信催款等其他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時做好內容備注,對方未還款時及時催收,催收時明確欠款金額,完整保留相關證據。
供稿:郁南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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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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