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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沒有借條,僅有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法院如何認定?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未持有借條,僅以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向法院起訴,承辦法官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情況,依法厘清雙方權利義務,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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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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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譚某與被告文某系高中同學,雙方素有經濟往來。2018年底至2019年間,文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多次向譚某提出借款請求。自2019年1月起,譚某通過多種方式向文某交付款項:1. 2019年1月8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文某出借28000元;2. 2019年7月8日,再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文某出借7000元;3. 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間,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4筆向文某出借共計2358元。以上款項合計37358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僅通過微信溝通借款事宜。
2019年至2024年間,文某多次向譚某償還部分款項:1. 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還款740元(含2019年5月3日90元、5月4日300元、11月1日350元);2. 2019年1月15日至2月2日期間,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分3筆還款共計5999.99元。上述還款合計6739.99元,尚欠譚某借款本金30618.01元未予清償。譚某遂將文某訴至赫山區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及占用期間利息共計30658.83元。文某則抗辯,案涉款項多為過年打牌AA制、共同消費或其他往來,并非借款,僅認可15000元為本金,且已基本償還,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抗辯主張。
承辦法官在查清事實、核查證據的基礎上,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情況,依法厘清雙方權利義務,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積極開展調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根據調解協議,文某確認尚欠譚某借款本金29618.01元,并承諾分期償還;譚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終于實現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02
本案的核心,是僅有轉賬憑證時,借貸關系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譚某提交的轉賬記錄證實款項已實際交付,微信聊天記錄完整反映了借款合意及催討過程。文某雖主張款項為共同消費、打牌AA制,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其抗辯依據不足。
結合全案證據,承辦法官從法理和情理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向雙方釋明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耐心傾聽雙方訴求,積極疏導情緒,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經過多次溝通和協商,最終促使雙方放下成見,達成了一致的調解協議。
03
1. 簽訂書面協議:民間借貸盡量寫好借條,明確金額、利息、還款時間;
2. 保存電子證據:聊天記錄、催款記錄、通話錄音等均為合法證據,不要隨意刪除;
3. 舉證責任到位:若被告主張款項為共同消費、贈與、投資等,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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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吳 暢
2026年第50期之一
總第19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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