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劉先生注冊了一個微信公眾號“某問”,發了兩個月文章后不再更新。幾個月前他偶然登錄公眾號后臺,驚奇地發現收到4次投訴,聲稱他的公眾號名稱侵權。投訴者先是個人用戶,被駁回后改為某互聯網大廠旗下某公司,再次被駁回后,該大廠直接出面投訴,隨后又被駁回。他以為此事告一段落,沒想到上個月又收到該大廠的投訴,稱他的公眾號名稱“未經授權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商標權)信息”。這次投訴盡管依舊被駁回,但劉先生坐不住了,擔心對方一而再再而三投訴,最終會失去這個公眾號,于是將這段經歷公之于眾,引發關注。3月24日,劉先生告訴記者,他愿意進行協商,到此事自始至終都沒有人與他聯系,只是一味投訴,這種情況讓他無法接受。
偶然登錄公眾號后臺,發現4次大廠投訴
劉先生告訴記者,10年前微信公眾號開始流行時,他跟風注冊了一個公眾號,起名“某問”。從2015年2月到4月,他在這個公眾號上發布了20多篇文章,后來因為工作繁忙,公眾號便停止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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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廠投訴的公眾號
不過騰訊公眾平臺對賬號活躍度有要求,如果超過180天未登錄使用,系統會自動凍結賬號,所以劉先生時不時會登錄一下。
2025年11月,劉先生偶然登錄 “某問” 公眾號后臺,竟看到四條投訴記錄,前兩條的投訴人是個人身份,第三條開始是杭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后來變成某大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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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個人投訴
他向記者發來投訴信息截圖,可以看到前兩次投訴者為李某某,地址位于杭州,投訴賬號“某問”昵稱侵權,聲稱“該賬號侵占我方【某問】商標權,請求封禁或勒令改名,釋放我方商標名稱【某問】”,并提交了商標注冊書、營業執照和身份證等材料。
李某某的兩次投訴被駁回后,杭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公眾號“某問”提起投訴,稱“千問為某大廠旗下產品,目前該用戶昵稱占用本產品名稱,影響用戶對產品認知心智,并引來用戶進入本平臺咨詢產品相關問題,造成用戶投訴與困擾。不過這個投訴也被微信公眾平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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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公司投訴
隨后,劉先生在2025年11月21日收到某大廠的投訴,理由依舊是公眾號“某問”占用其產品名稱。
最新投訴為未經授權使用知識產權(商標權)信息
劉先生看到這四條投訴時,微信公眾平臺已經處理完畢,全部判定“該投訴不符合法定處理條件,不予支持”。他看到投訴均被駁回,便沒有過多理會,覺得經騰訊判定后,這件事就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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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互聯網大廠投訴
但是,他在今年2月4日又收到該大廠的投訴,這次對方沒有描述太多信息,只是聲稱“用戶名稱未經授權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商標權)信息”。
天眼查信息顯示,某大廠申請了多個“某問”商標,其中最早的申請日期為2016年1月22日,品類為“09 - 科學儀器”;大約自2023年開始大量申請其他類別的“某問” 商標,部分狀態為已注冊,部分為申請中或等待實質審查。
這些商標的申請日期顯然晚于劉先生注冊 “某問” 微信公眾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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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投訴記錄
微信公眾平臺經審核,再次判定該大廠在2月4日發起的投訴 “不符合法定處理條件,不予支持”。
然而,劉先生坐不住了。“他們一步一步升級,剛開始以個人名義投訴被駁回,可能覺得級別不夠,然后用杭州某公司投訴,之后直接由該大廠出面。我必須把這個事情曝光出來。不曝光的話,他們可能就會依靠人海戰術一直投訴。萬一哪個審核員操作失誤,點了支持,我的賬號就沒了,所以我迫不得已把這個事情公布了出來。”
律師:善意在先使用,公眾號名稱不構成商標侵權
北京含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吳代月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該公眾號早在2015年就注冊并使用了“某問”名稱,內容為生活百科;該大廠的“某問”商標2023年4月申請,2024年獲得第9/35/38/42類等類別注冊(AI 軟件、廣告、通訊、技術服務)。
該公眾號使用“某問”名稱遠遠早于該大廠商標申請時間,屬于善意在先使用,沒有攀附該大廠的故意,且僅在生活百科范圍內使用,不屬于同類經營。
同時,公眾號名稱僅作為賬號標識,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該公眾號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該大廠也無權要求該公眾號改名、注銷、賠償。該大廠反復使用投訴手段試圖逼迫賬號改名、注銷,屬于權利濫用行為。
很多公司都遇到過這種“在先撞名”的情況,大部分情況下,與對方好好溝通協商,給出合理價格收購賬號,賬號所有權人獲得一定收益,撞名問題也能順利解決,還能體現公司格局,皆大歡喜。該大廠這樣不協商、不溝通,直接采取多次投訴的行為,屬實是把路走窄了。
劉先生把遭到五次投訴的經歷發布后,暫時沒有再收到投訴。他表示,如果相關方面想就公眾號名稱問題進行協商,他可以考慮。“但這件事自始至終只有投訴,沒有人聯系過我,沒有人找我協商。”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校對 朱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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