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記者 孫立昊洋 馬金順 法治日報通訊員 王巧利
在一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若后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產生,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支持的后續治療費與當事人事后實際支出的費用就可能存在差額。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是否有權再行要求侵權人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5年3月,張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王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導致王某受傷。經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并在出院后進行了司法鑒定。同年6月,經過審理,法院判決由張某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王某住院治療費及其他損失費用共計41957元,其中包括根據鑒定意見確定的后續治療費8000元。
2025年7月,王某在接受后續治療時發現,實際產生的治療費用比生效判決確定的后續治療費多4959元,為此,王某要求張某和保險公司就差額進行賠償,但遭到拒絕。同年9月,王某再次將張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當事人按照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后續治療費且一并主張的,在后續治療過程中,其治療內容、治療方式等未發生重大變化,對后續治療費與后續實際發生的治療費間的差額,一般不再調整,即要求侵權人承擔實際產生的醫療費差額的權利原則上已經消滅。但若確因客觀傷情發展導致后續治療措施發生重大改變,進而造成實際產生的后期醫療費金額過分高于司法鑒定確定的后續治療費金額時,就屬于新的法律事實。在此情況下,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不同,當事人可就差額部分主張權利,不構成重復訴訟。
隨后,法院對王某的實際治療費用與生效判決確定的后續治療費進行了核對,并認定存在差額。但考慮到王某的傷情發展及后續治療措施的改變程度,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張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某部分損失差額2169元。
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對于后續治療費用的賠償問題,當事人應謹慎選擇主張時機。如果選擇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后續治療費用并獲得了法院支持,則應遵守該判決結果。但在后續治療措施發生重大改變,且實際費用明顯高于司法鑒定確定的費用時,當事人仍有權就差額部分提起訴訟。
法官同時提醒,當事人在選擇主張后續治療費用時,應充分了解自己的傷情及后續治療情況,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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