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議焦點:鑒定機構的結論,保險公司可以不認嗎?
客戶老張因交通事故導致左膝關節嚴重損傷,經手術治療后遺留關節活動受限、行走跛行。老張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依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鑒定結論為7級傷殘。
老張持鑒定報告向投保的意外險公司申請理賠,合同約定7級傷殘對應賠付比例為40%,保額100萬元,應賠40萬元。保險公司審核后提出異議,自行委托另一家鑒定機構重新鑒定,結論為9級傷殘(賠付比例20%,應賠20萬元)。保險公司遂按20萬元賠付,對差額20萬元拒賠。
二、澤良策略:聚焦“鑒定標準的適用”與“鑒定程序的公正性”
澤良律師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兩個鑒定結論不同”的表象所困,而是從鑒定標準的適用規則和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入手。
核心論點:保險公司單方委托的鑒定,不能當然推翻被保險人的鑒定結論。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另一方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重新鑒定的啟動,需要有充分理由,而非“只要異議就能重新鑒定”。本案中,保險公司僅以“對結論有異議”為由單方委托重新鑒定,程序上存在瑕疵。
鑒定標準適用的專業爭議。
澤良律師組織法醫臨床學專家對兩份鑒定報告進行對比分析,發現爭議焦點在于:老張的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如何計算“關節活動度”與“對整體肢體功能的影響”。我方委托的鑒定機構充分考慮了老張膝關節不穩定的實際情況,而保險公司委托的鑒定機構僅機械測量活動度,忽視了疼痛、肌力下降、步態異常對整體功能的影響。
運用“舉證責任”規則。
澤良律師主張:保險公司欲推翻被保險人提供的合法鑒定結論,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明顯錯誤或程序違法。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完成這一舉證,其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不應被采納。
三、勝訴結果:法院采納原鑒定結論,判決補足差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保險人提交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依據充分,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鑒定存在錯誤。保險公司單方委托的重新鑒定結論,不足以推翻原鑒定結論。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按7級傷殘標準,補足差額20萬元(另加后續治療相關費用5萬元,合計25萬元)。
同一份傷殘,兩個鑒定結論,該信誰的?法律站在程序公正和實質正義的一邊。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鑒定標準的技術細節和證據規則入手,為客戶爭取應有的傷殘等級和賠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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