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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社會工作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行業協會商會名譽職務設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全國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名譽職務設立管理工作作出規定。
行業協會商會,既是會員企業的“娘家人”,也是政府與市場間的“紐帶”,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協會商會自身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官帽”過多,其中部分“官帽”是名譽職務,如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等。
雖然擔任名譽職務只是一種身份象征,不干實際工作,但由于擔任名譽職務的這些人,以前多擔任過實際職務,因而在協會商會仍有一定影響力。所以,協會商會在選舉新一屆領導班子時,不好意思處理前任領導問題,設名譽職務以安撫。
但如果設立的名譽職務過多,擔任名譽職務的人過多,就成為協會商會一大負擔。比如,在協會商會的公開活動中,一般要為名譽領導在主席臺上設座,甚至安排講話。再如,協會內部的一些文件、資料也得給名譽領導看,這都增加負擔。
也就是說,名譽領導過多過濫,讓協會商會的領導層顯得很臃腫、很官僚,拉低協會效率、增加成本。一些協會商會的名譽領導雖然退出了實職,但仍在利用名譽職務和協會商會資源為自己和關系人謀取私利,這有損協會商會信譽和廉潔。
無論出于為協會商會領導層“瘦身”考慮,還是基于效率、廉潔等考慮,都有必要規范名譽職務。《中央社會工作部辦公廳關于規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名譽職務設立工作的通知》去年印發后,一批國字頭協會開始清理“名譽理事”等頭銜。
例如,中國建筑節能協會發通知要求,嚴禁設立“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名譽會員”及其他任何類似稱謂的名譽性職務。此前已設立的上述禁止類名譽職務,已完成清理撤銷工作。這種“瘦身”之舉讓協會去掉虛職,走向了務實。
上述《辦法》則在制度層面,對協會商會名譽職務設立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長效措施。《辦法》明確名譽職務名稱、設置原則、數量、任職條件、授予對象等,特別是規定“非必要不設立名譽職務”,一下子壓縮了名譽職務設立空間。
此前,協會商會設立名譽職務以及安排擔任名譽職務的人員,都很隨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想設多少設多少。即便一些地方對協會商會負責人總數進行了限制,但名譽職務成為“漏洞”,于是將超過限制的人員安排名譽職務,與負責人無異。
換言之,《辦法》對名譽職務進行規范,等于堵上了協會商會操作“漏洞”,使某些協會無法在負責人總數之外變相增加負責人。所以,《辦法》不僅是規范名譽職務設立,也是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具有深遠意義值得肯定。
下一步,要監督協會商會嚴格落實《辦法》規定,特別是要對相關利益問題加強監管。比如,有的協會會不會通過設立名譽職務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擔任名譽職務的人員會不會在協會商會領取薪酬、獎金、補貼等問題,都需要強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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