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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繼前些日子寫過的那些事之后,很多司空見慣的社會百態繼續在我們眼前上演。
我也相信我們這一代人可以見證很多東西,我們今天所經歷的一切,單獨來看可能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瑣碎插曲,但當這樣的事件一再重復,當我們開始能夠預判每一次的走向和結局,就會發現那些被我們稱作偶然的事件,其實都遵循著某種必然的邏輯。
我們都在見證。
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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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中午,肖某等人聚餐飲酒后來到他的理發店,肖某要求理發,唐先生看他喝多了,讓他等一下。
肖某張嘴就罵人,罵得難聽,繼而追打唐先生,砸壞店里兩塊鏡子。
監控顯示唐先生在街上被追逐,“滿大街追我,嚷嚷著要打我”。
這是唐先生的表述。
通報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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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是在勸架過程中與他人發生口角導致肢體沖突。
這個表述巧妙地改變了整個事件的性質——肖某從主動施暴者變成了試圖調解糾紛的第三方,沖突變成了雙方的“互毆”,責任被模糊化、平均化了。
到這里,說說幾點看法:
通報和唐先生表述不同,這里存在敘事角度的差異,他們掌握的話語資源從一開始就不對等。
唐先生可以提供監控錄像,可以向媒體陳述,但最終的蓋棺定論卻有所不同。
還有,勸架二字也耐人尋味!這里暗示著肖某本來是局外人,是出于好心介入的調解者。
但根據唐先生的陳述,肖某本身就是沖突的一方,是他的哥哥的酒友。
這種敘事上的轉換,將一個醉酒鬧事的人員包裝成了一個善意的勸架者,將他的暴力行為淡化為口角導致的肢體沖突,就好像這只是一場旗鼓相當的爭吵,而不是一場追打和砸店。
所以,孰對孰錯?公道自在人心。
我們無法確定哪個版本百分之百準確,但可以確定的是,敘事權方面,雙方的資源并不對等。
二是,之所以引發關注,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肖某的身份,如果肖某只是一個普通人,這起沖突很可能就停留在調解層面,不會引發輿論關注。
正是因為他的身份,工作日中午飲酒,醉酒后鬧事,這個事件才具備了公共性,它觸及了一些規范問題,觸及了身為在他們那個職位的行為準則問題。
我注意到通報中有一個措辭:“涉事人員均無明顯傷勢”。
隱含的內容是,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所以可能存在可以從輕處理。
但問題的核心并不在于傷勢的嚴重程度,而在于肖某在工作日飲酒、醉酒鬧事、追打他人、損壞財物。
即便沒有造成身體傷害,這些行為本身就已經嚴重違反了工作紀律和職業操守。
在我看來,無論是什么身份,身份不應該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而應該成為更高標準的要求吧?
倘若一個妄稱“服務者”的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暴露出傲慢、暴力、不把他人當回事的真實面目時,我們看到的是這個身份的反諷。
甚至,那些聲稱自己是“服務者”的人,在很多時候享受的卻是被服務的特殊。
就這事而言,我看到的不是平等。
3月20日,唐先生報警,做了筆錄,進行調解。
但直到3月23日,肖某一直不理,唐先生不得不選擇曝光此事。
3月24日,媒體報道引發關注,25日,聯合調查組迅速發布通報。
那些沒有被曝光的呢?那些沒有引發輿論關注的呢?那些當事人不懂得如何利用媒體、不會使用互聯網的呢?他們的遭遇是否就永遠沉沒于暗處,得不到應有的處理?
難不成只有當事情鬧大了,影響了形象,才會真正重視起來?
通報最后一句話:
對肖某工作日飲酒等行為正在進一步核查處理中。
我要說的,工作日飲酒只是行為之一,還有追打他人、損壞財物、擾亂秩序,但通報選擇性地只強調了最容易量化、最容易處理的工作日飲酒,不免有些掩飾!
就肖某而言,他僅僅只是“服務者”,這是他從事這一行必須履行的承諾。
但有時候單純的口號式承諾是靠不住的,任何人都可以做出漂亮的承諾,承諾本身不能保證什么,因為承諾是自我約束,而人性往往趨向于放松約束、擴大權限。
能夠保護他人利益的,不是對他人的承諾,而是對這些承諾者自身的限制。
每一個小事都不是孤立的,它們都是某種更大的結構性問題的表征,如果我們沒有見微的能力,就更難窺見全貌。
只有當他們被置于嚴格的監督之下,只有當他們的行為被明確的規則約束,只有當違規的代價足夠高昂,他人才能真正得到他們本應得到的。
這個得到,不是作為恩賜,而是作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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