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來源:澎湃新聞
一起搶劫案,兩名嫌犯落網獲刑之后,仍不知主犯“阿輝”是誰。這個隱匿在綽號后面的嫌疑人,28年后疑在另一起詐騙案中現形。
1997年9月8日,深圳市寶安區西鄉鎮新城市歌舞廳,陳小(化名)遭遇了人生“至暗時刻”。因圈子里傳聞她有錢,遂被一伙歹徒盯上。當晚,這伙歹徒先后將她從歌舞廳帶至酒店房間和出租屋,對其實施毆打,勒索錢財。為了逼迫她說出銀行卡密碼,歹徒甚至用牙簽扎她的指甲蓋;為避免事情敗露,歹徒又將她轉移至一出租屋內繼續折磨。據陳小事后報案稱,這期間,一名歹徒還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兩名從犯林澤隆、謝傳軍先后被捕獲刑,而主犯和其他嫌疑人,只在警方的案卷里留下了一串“綽號”,沒有任何真實身份信息。再后來,陳小也離開深圳前往外地定居。
主犯身份不明,受害人出走他鄉,該案的偵破一度陷入困境。
2022年,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在偵辦一起“套路貸”團伙詐騙案時,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意外發現了這起塵封28年的搶劫案線索。該案嫌疑人羅思明被認定為當年這起搶劫案的主謀“阿輝”。2024年8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搶劫罪對羅思明提起公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雖有多名證人證實,羅思明就是當年搶劫案里的主犯“阿輝”,但其本人并不承認當年參與過這起搶劫案。2025年6月中旬,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不過,詐騙案受害人陳岳的代理律師胡磊說,即使羅思明作為主犯最終獲刑,該案仍有同案嫌疑人躲在綽號之后,至今身份不明。審理期間,受害人陳岳、陳武對公訴機關認定羅思明詐騙已遂金額為129萬余元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認定被詐騙已遂金額應該為945萬余元,詐騙未遂以2400萬余元進行量刑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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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害人陳岳收到的回避權告知書中,明確羅思明涉搶劫罪。
涉詐騙嫌疑人被舉報在28年前曾涉搶劫案
在上述詐騙案偵查期間,深圳警方意外發現了一條塵封28年的搶劫案線索。
據一位參與旁聽的人士介紹,2012年,陳岳和兄弟陳武因生意周轉,向同鄉羅思明借款5筆共850萬元,沒想到卻掉入“套路”陷阱。
陳岳稱,羅思明通過簽訂陰陽合同、收取砍頭息、要求現金或第三方賬戶還款等方式,隱瞞還款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400余萬元本息。因舉證困難,他和兄弟陳武在敗訴后無力償還巨額利息,不僅家產散盡,還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入獄服刑。
2019年,深圳警方在打擊“套路貸”專項行動中,羅思明被立案偵查。
案件偵辦階段,受害人陳岳向警方提供線索,稱羅思明28年前曾參與搶劫逃脫的情況,深圳警方重新梳理當年的案卷,經過調查,才將羅思明與這起發生在1997年的搶劫案關聯到一起。
同時,陳岳作為所涉詐騙案受害人陳武的公民代理人,他也了解到了這兩起案件的更多情況。
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1998年1月13日出具的判決書載明,當年該案僅兩名從犯林澤隆、謝傳軍落網被判刑,其余人員在逃,且姓名和身份信息不詳。案卷材料上,在逃人員除了羅洪亮,都沒留下真實姓名,而是一串綽號“阿輝”、“阿軍”、“強仔”。
判決書載明:1997年9月8日晚上9點,林澤隆在寶安區新城市歌舞廳遇見阿輝、羅洪亮等人,即在一起叫來受害人陳小,陳小欲離開,“阿輝”大聲說:怕我沒錢給你?陳小不敢離去。
“阿軍”等人將陳小拉進包房毆打,并搶走了她一條金項鏈。次日凌晨,“阿輝”等人將陳小帶到西鄉利達酒店房間,對其拳打腳踢,搶走長城卡一張,并逼迫其講出密碼,再將她轉移至出租屋囚禁。
謝傳軍負責看守,由“阿輝”駕車帶著林澤隆等人去銀行柜員機提款,因密碼錯誤,卡被柜員機“吞”掉,幾人又返回出租屋,再次持刀威脅陳小,要到了密碼和身份證,準備去銀行將卡取回,由羅洪亮送陳小回家。
回到出租屋之后,陳小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9月9日上午8時,林澤隆持身份證前往銀行取錢時被警方抓獲。隨后,謝傳軍也落網。
該判決認為,在上述共同犯罪中,“阿輝”、“阿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落網的林澤隆,謝傳軍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最終判處兩人犯搶劫罪,判處林澤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判處謝傳軍犯搶劫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自此,該案以兩名從犯落網伏法。主犯“阿輝”、“阿軍”等其他嫌疑人因身份不明,“懸掛”28年。
2024年,案件重啟,但該案的關鍵人物陳小早已離開。經深圳警方反復開導,陳小回到深圳配合警方調查。
毆打劫走女子索要銀行密碼
律師胡磊告訴澎湃新聞,陳小向辦案機關解釋,案卷里的綽號,是當年報案之后,民警做筆錄時,為了幫助她區分參與搶劫歹徒的角色,以外號對應。實際上,這些人她一個不認識,更不知道他們真實姓名和綽號。
時光回溯到1997年的深圳。當時的失足女子陳小被不少姐妹羨慕著,周圍認識她的人都傳言,她有香港男朋友,有錢。她也因此不幸成了阿輝這伙歹徒的搶劫目標。
庭審期間,案發時的許多細節在法庭上被披露。
案發當天,在歌舞廳,一名失足女子來邀請陳小去卡座,林澤隆則直接上手把她拉了過去,就在她準備離開時被人威脅:要走就打斷腿。她只好又坐了一會,當她再次準備離開時,卻被這伙人強行拽進旁邊包間內,一頓暴打。
此后,由三人將她帶去酒店,在酒店套房里,關上房門就開始拳打腳踢,逼問其銀行卡的密碼,陳小哭喊著求饒,換來的是更兇狠的毆打。
據曾參與該搶劫案的羅洪亮回憶,陳小跪在房間里,3個男人在打她,還將牙簽插進指甲蓋里,陳小慘叫,聲音很大。他覺得動靜太大,容易出事,建議帶到他們出租屋去。于是,由阿輝開車,一行人將陳小帶去了出租屋,那里靠海。
到了出租屋,來開門的是謝傳軍。在出租屋里,這伙人繼續逼迫她說出密碼,并威脅“記不清楚就扔到海里去”。
陳小說當時真記不起密碼了,于是,這伙人在其通訊錄里找到一組數字,以為是密碼,拿著卡就去銀行取錢。由于密碼錯誤,卡被柜員機“吞”了,又折返回來,林澤隆持菜刀威脅:“再不說就剁手指”,陳小被迫說出密碼,又被逼脫光了衣服,身份證被拿走。
謝傳軍說,他當時留在客廳,聽到屋里的女子一邊哭一邊求饒,喊:“不要打我。”
陳小稱,羅洪亮在團伙里一直當“好人”,勸她說出密碼,免得挨打。阿輝等人最后一次逼出密碼之后就走了,羅洪亮留下來看守,這期間,羅洪亮要求跟她發生性關系,遭她拒絕后,羅洪亮威脅,要喊那些人回來打她,她只能選擇同意。
不過,多年之后,羅洪亮承認參與了此次搶劫,但稱陳小當時以發生關系為條件,讓放她走,這只是他們之間的一場交易。事后,羅洪亮用摩托車拉著陳小回家,陳小拿了兩千塊錢給他,讓他跟其他人去吃飯,只求別再找她了。
羅洪亮拿錢后,放了陳小,錢拿回去交給了團伙里一個叫“阿九”的人。脫離了這伙歹徒之后,陳小向當地公安部門報了案。
羅洪亮介紹了林澤隆、謝傳軍被抓后的情況:林澤隆落網,馬上就有人從傳呼機上call“阿九”:沙龍(“林澤隆”綽號)被抓。當時他們都在一起,“阿九”馬上用酒店的電話告訴“明哥”這一消息,“明哥”說,他會找人把沙龍撈出來,讓大家都躲起來,此后他們各自逃竄,再也沒有見面。
案卷里“阿輝”與現實中的“明哥”
如果不是陳岳兄弟在前述“套路貸”詐騙案中提及此案,這起塵封已久的搶劫案或許難以迎來轉機。
當年,受害人陳小作未作傷情鑒定,她不認識嫌疑人,“阿輝”等人的身份也未確定。案卷里的“阿輝”僅以“戴眼鏡的人”帶過,并以“姓名、地址不詳,故無法印發協查通報”收場。
1997年搶劫案的判決書中,涉搶劫、強奸的羅洪亮沒有出現,“阿九”是誰也未涉及,陳小曾稱,最初邀請她去卡座的那位女子與歹徒是一伙的,最終也因“離開”失聯。
上述問題,為多年以后公安部門重啟此案帶來極大困難。
庭審信息顯示,當年報警之后,為了避免遭到報復,陳小離開了此前的出租屋,那段經歷給她留下了嚴重的心理陰影和傷痛。“在路上被人多看一眼都害怕,”陳小說,當年被毆打致脊椎變形,后來接受了脊椎骨矯正手術,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長期靠針灸緩解疼痛,無法根治。
案件重啟之后,經過深圳警方反復做工作,陳小又重燃希望,希望警方能夠為她討回公道。重啟該案的關鍵,就是確認主犯“阿輝”的真實身份。
在陳小的記憶里,阿輝當年“戴眼鏡、身材偏廋、外表斯文”。28年后,她從一組含有嫌疑人的照片里認出了阿輝,說阿輝就是帶頭的,周圍人都聽他的。
根據警方確認,此“阿輝”正是詐騙案的嫌疑人羅思明。羅洪亮、林澤隆、謝傳軍等人也供述,“阿輝”就是全程參與搶劫的羅思明,只是此前他們都叫他“明哥”,而非“阿輝”。
2023年4月12日,在“套路貸”團伙詐騙案偵查期間,辦案機關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同一案犯林澤隆與本案嫌疑人“阿明”羅思明涉及一宗重大黑惡案件。
主犯受審,仍有參與者身份不明
“套路貸”詐騙案受害人陳岳說,“阿九”是誰?至今無人知曉。羅洪亮雖然已歸案,也承認當年參與了這起搶劫案,但被公訴之后,很快又撤案了,原因是“已過追訴時效”。
2023年4月20日,檢察院出具“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以“本案已過追訴時效”為由,對遺漏嫌疑人羅洪亮不予批捕。深圳公安局寶安公安分局4月28日的《會議紀要》載明:“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下發深寶檢不批捕文書,對犯罪嫌疑人羅洪亮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應寶安區人民檢察院要求,現對羅洪亮搶劫一案進行撤案處理。”
2023年8月17日,羅思明被刑事拘留。公訴方認為其作為案件主犯,不僅組織實施搶劫行為、指揮毆打他人,案發后還安排同伙逃匿,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但陳岳的代理律師胡磊認為,羅思明作為團伙主犯,又有搶劫前科屬于累犯,上述量刑建議明顯過輕。
胡磊稱,庭審信息顯示,1991年,羅思明曾因搶劫被寶安分局處理,2019年又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同案人員羅洪亮也曾在2001年因販毒,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25年6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羅思明涉嫌詐騙罪、搶劫罪、馮某龍詐騙罪一案。
法庭上,羅思明辯稱,他在這起搶劫案中根本沒有作案時間,因為1997年8月至9月期間,他已通過成人自考考入武漢大學就讀,并出示了武漢大學暫住證落款時間為1997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01年8月31日。
不過,公訴機關認為,僅依據開學時間的記載,并不能代表實際的發證時間,因為申請審批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該證并不能證明羅思明當時不在深圳。
隨著羅思明受審,這起發生在1997年的搶劫案將再次告一段落,但那些仍藏匿在綽號后面的同案嫌疑人也將逐漸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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