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共10件,其中,在“NP01154”玉米品種侵權案中,基于侵權品種多、侵權時間長、侵權面積大,法院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賠經濟損失5334.7萬余元,創我國植物新品種侵權賠償額新高。
案情如下:
恒某公司對該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種“NP01154”享有獨占實施權。恒某公司主張金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鄭品玉491”等七個雜交玉米審定品種均系未經許可使用“NP01154”品種作為親本生產而來,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中,恒某公司提交4份檢測報告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NP01154”差異位點數為1,據此主張七個品種為侵權品種;金某公司提交2994號測試報告主張加測的5個位點中有4個位點存在差異,據此主張兩者為不同品種。
一審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授權品種“NP01154”為不同品種,判決駁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金某公司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采取擴大檢測位點加測必須以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為前提,以加測位點具有足夠的遺傳多態性、穩定性,關聯基因與表型之間存在強相關性,且這種關聯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學上的充分評估和驗證,并已開發出與性狀緊密連鎖的功能標記為條件。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在不滿足擴大檢測位點加測前提的情況下作出,不具有證明力。本案證據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父本)與授權品種具備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NP01154”品種權;金某公司存在故意侵權,且涉及7個審定雜交品種、侵權時間長達五年、侵權生產面積高達8243.4畝,屬于侵權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責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種權的行為,賠償恒某公司經濟損失5334.7萬余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二審判決還細化了針對金某公司停止侵權的措施:一是停止使用“YZ320”等親本生產7個審定雜交玉米種子,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種子;二是在法院監督或恒某公司見證下,消滅侵權種子繁殖活性;三是將本判決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東、關聯公司等相關主體,并要求其簽署不侵權承諾書。
同時,二審判決明確,如金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三項義務,應當分別以每日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標準支付遲延履行金。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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