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1998年06月24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 自1998年06月24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43號,1998年6月24日施行。根據 2013年 2月25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 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 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有效控制吸煙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火災隱患,凈化環境,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下列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 (室)、游藝廳 (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 (館)、游泳場 (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 (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 (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示語和標志。
第四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可設置與公共場所隔離、有抽風排煙裝置的吸煙室。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 (兼 )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鼓勵公眾對在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場所內吸煙的人員予以勸告,勸告無效的,及時報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五條?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體育、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其所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實施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
開展全市無吸煙單位評選工作,并按照規定進行考核。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在設有禁止吸煙標志場所內吸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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