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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就規定的重點內容及問題為大家解答。
第一問,女職工勞動保護都有哪些內容呢?
女職工勞動保護既包括憲法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工勞動權益,如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還包括國家對女職工規定的特殊保護,如享有與男子平等就業的權利、“四期”保護等。
什么是女職工“四期”保護?
“四期”是指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女職工在 “四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孕期、哺乳期延長勞動時間和夜班勞動的限制,產假和哺乳時間等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國務院令第 619號 ) 第六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國務院令第 619號 ) 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什么是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由于生育子女,暫時中斷勞動的女職工提供物質幫助的一項制度,其宗旨是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有薪假期、醫療服務、生育津貼等待遇,保障女職工的基本生活,幫助她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時間。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國務院令第 619號 ) 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有哪些呢?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規定, 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做了詳細的規定。我們上面的圖中就有,大家可以具體看看。
那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該條款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因此,以上約定的條款存在就業歧視或就業限制,應屬無效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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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內容綜合自湖北生態環境、武威工會公眾號、臨清市總工會等公眾號
海報:呼和浩特市總工會新媒體
編輯:呼和浩特市總工會新媒體
審核:洪穎杰
終審:云娜
來源:呼和浩特市總工會女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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