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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克扣工資」這件事都有一個樸素的理解:少發一分錢,也是少發,少發了一塊,也是違法。
但這個案子,廣東高院似乎給了一個不太一樣的回答。
而且這個回答,說實話,有點扎眼。
事情很簡單,大家可以去看(2025)粵民申13630號的裁定。
劉某某在廣州某公司上班,實行計件工資。
后來他主張,公司存在克扣工資、變更崗位等問題,因此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件一路走到再審,關鍵點集中在一個地方:
公司到底有沒有克扣工資,克扣到什么程度,夠不夠觸發「被迫離職+補償」的條件。
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確實存在問題,2023年7月工資差額,少發了 544 元。
但接下來的轉折來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5)粵民申13630號裁定中直接寫了一句:該部分工資差額金額較小,不足以證明用人單位主觀上存在欠付勞動報酬的故意。
然后順著這個邏輯往下推:既然不能證明「主觀惡意」,那就不構成《勞動合同法》第38條意義上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于是結論就出來了:員工不能據此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也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條文里寫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注意兩個詞:未及時、未足額。
并沒有寫:必須金額大。
也沒有寫:必須主觀惡意。
但在這個案子里,法院實際上引入了一個「隱形門檻」:你不僅要證明少發了錢,
還要證明對方是「故意少發」。
而且金額太小,還不太好證明故意。
這一下,門檻就被悄悄抬高了。
很多評論區的情緒,其實都卡在一個點上:544 元,對誰來說是小錢?
對法官來說,也許是半天收入。
對流水線工人來說,可能是3天工資,甚至一個月伙食費。
法律如果開始用「金額大小」去篩選權利,本身就會變得很危險。
因為只要這個邏輯成立,就會出現一個很有意思的推演:
544 是小錢,那 545 呢?1000 呢?
多少才算「不小」?
一旦沒有標準,「小」就變成了主觀判斷。
法律最怕的,就是這種可以隨意伸縮的標準。
當然,從法院角度,也不是完全沒邏輯。
這類判決背后,其實隱含一個現實考量:防止員工因為「輕微差額」直接放大為「被迫離職+賠償金」。
否則會出現一種情況:企業出現計算誤差、操作失誤,哪怕幾百塊,也可能被直接定性為「違法解除觸發條件」。
這對企業端來說,確實是風險。
但問題在于該討論的,本來應該是「原因」,不應該是「金額」。
是計算錯誤?是制度扣款?還是故意壓工資?
這才是判斷是否構成違法的關鍵。
不是簡單一句:錢不多,所以問題不大。
這個案子里,還有兩個點順帶被一起否掉了呢?
一個是「周日加班費」,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支持。
另一個是「崗位調整」,劉某某主張公司調崗,但勞動合同里寫的是「操作工」,沒有具體細分崗位。
公司雖然調整了工作內容,但沒有改變崗位性質,也沒有降薪。
法院因此認定:不屬于惡意調崗,不構成被迫離職。
這兩個點,其實都屬于常規思路,沒有太大爭議。
真正引發討論的,還是那 544 元。
這起(2025)粵民申13630號裁定,某種程度上講清了一件事:在實務中,「未足額支付工資」這件事,已經不只是一個客觀事實問題,是被引入了「主觀判斷」。
而一旦進入「主觀判斷」,空間就出來了。
空間一出來,爭議就不會小。
對員工來說:別指望用「小金額差額」直接撬動「被迫離職+賠償金」。
證據要打的是「惡意」,不是「數字」。
對企業來說:也別覺得「少發點沒事」。
這次是 544,碰到另一套裁判思路,可能就是另一種結果。
但當標準開始變得模糊的時候,
風險,往往才剛剛開始。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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