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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
理所應當
萬一債主離世
欠款會一筆勾銷嗎?
繼承人找不到借條原件
還能否追回借款?
基本案情
劉某生前和張某系朋友關系。因張某資金周轉需要,劉某多次通過銀行轉賬、現金交付等方式向張某出借款項,同時張某向劉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現金貳拾壹萬整(210000)……”。2025年10月,劉某因病突然去世,其子女劉某甲、劉某乙及母親王某在整理遺物時,未能找到借條原件,僅持有復印件。劉某甲、劉某乙、王某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張某辯稱,借條復印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借條原件是證明借貸關系的直接證據,但并非唯一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本案中,劉某突然離世,導致借條原件無法找到,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三原告作為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有權繼承劉某遺產,并有權要求被告張某承擔還款責任。結合日常生活實踐,長輩保管習慣、信息斷層等合理原因,導致借條原件滅失或無法查找,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不能僅以缺失借條原件為由,否定借貸關系存在的可能性。三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可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經核算,扣除被告張某已償還的部分,張某仍下欠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法院判決張某償還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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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出借人(債權人)死亡≠債務“清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司法實踐中,“人死債消”?沒有法律依據?,合法債權作為財產權,屬于遺產范圍,不因出借人死亡而消滅。因此,在出借人死亡的情況下,其生前對他人的合法債權屬于可繼承的財產,由順位繼承人依法繼承,順位繼承人雖可作為原告向借款人(債務人)主張債權,但需提供借條、轉賬記錄等債權憑證。債權若為非法(如賭債),則不受法律保護,無法繼承。
沒有借條原件≠必然敗訴。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雖然借條原件是核心債權憑證,但并非沒有原件就必然敗訴。繼承人在缺乏借條原件時,應注重收集整理其他輔助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一是資金交付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截圖等,證明款項實際交付;二是溝通記錄,包括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實借款合意及欠款確認情況;三是還款記錄,證明對方曾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四是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確認繼承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法官在此提醒:輔助證據需真實、合法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才能被法院采信。同時,出借人應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等關鍵信息,提升存證意識,妥善保管轉款記錄、借條等債權憑證,必要時可向繼承人告知相關債權情況,避免因證據缺失導致維權困難。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借款人應依約及時履行到期還款義務。法律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即使沒有借條原件,繼承人的合法債權也應得到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來 源:平輿縣法院錢 坤、李 凱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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