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游新聞3月27日報道,2024年4月29日晚,陜西安康白河縣一女教師薛某榮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歿年50歲。
后經交警部門調查,事發時,薛某榮曾先后遭遇兩輛汽車碰撞、碾壓。在被第二輛汽車拖行5.9公里后,薛某榮死亡。
![]()
死者生前照片
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24年4月29日20時40分許,劉某祥駕駛車輛將前方同向行走的薛某榮撞倒并碾軋,之后劉某祥減速靠右將車停在非機動車道上,下車查看情況并電話報警。在劉某祥撞倒薛某榮后極短的時間內(8秒以內),被告人肖某酒后超速駕車(車載薛某旭等4人)同向駛來,碾軋薛某榮身體,并將其卷入該車底盤下,駛離現場。
肖某駕駛肇事車輛從事發地點向白河縣城獅子山社區行駛,在白河縣中醫院后門短暫停車后經白界路欲返回工作單位。當日21時許,車輛行至白界路轅門小學門前減速帶處,無法正常通過,同車人員下車查看發現車底有人,后被告人肖某仍駕駛肇事車輛碾軋薛某榮身體逃離現場。薛某榮被拖行5.9公里。
檢方指控,案發后經鑒定,肖某血樣酒精含量80.83mg/100ml;肖某事發后還存在與同事串通“頂包”,銷毀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內存卡的行為。
檢察機關認為,肖某超速、醉酒駕駛,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碾軋地上薛某榮身體后逃逸,挾帶薛某榮身體長距離拖行、碾軋,導致薛某榮現場死亡,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某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應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此外,肖某具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銷毀證據、“頂包”等情節,應從重處罰;同時具有坦白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經查,事發時,第二輛車上共載5人,均在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擔任過重要崗位。陜西交控集團成立于2021年,是大型國有獨資企業,經營范圍涵蓋交通基礎設施勘察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等。起訴書顯示,薛某旭、肖某、劉某、趙某波、屈某利等人共同飲用了4瓶白酒。聚餐結束后,5人又留在該莊園打麻將。當晚8時許,麻將機發生故障后,幾人離開該莊園。薛某旭在明知肖某飲酒的情況下,默許肖某駕駛轎車前往白河縣城。
接近該案的知情人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了事發之后,肖某等人意欲找人頂包的行為。當晚他們先后與陜西交控白河路產管理中心兩名員工聯系,眾人碰面后其中一人當場明確拒絕頂包。隨后,另一名年輕男子經勸說后答應。
該男子到交警隊后,意識到此事并不簡單,于是迅速推翻了此前向交警承認自己是駕駛員的說法。這次“頂包”事后也被檢方查實,因此檢方在起訴狀中表示應當加重處罰肖某。
除駕駛人外,事發時第二輛車上另兩人也被公訴機關起訴。其中公訴機關指控,第二輛車上的薛某旭曾參與銷毀有關證據,并給他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頂包”。公訴機關認為,薛某旭與駕駛人肖某構成共同犯罪。薛某旭不僅是車輛所有人,事發時擔任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主任。
2026年3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白河縣檢方獲悉,因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趙某波和屈某利涉嫌犯罪,故白河縣公安局未對二人進行立案偵查。
被害人的妹妹薛某莉認為,事發車上五人均為陜西交控集團旗下分公司的相關管理人,負責高速安全管理,本應具備更高的安全意識和法律素養,但最終釀成悲劇,無法接受趙某波和屈某利未被立案,認為也應當追究兩人法律責任。
3月26日,薛某旭交通肇事案在旬陽市人民法院開庭。檢方指控,薛某旭作為單位負責人、車輛所有人,明知肖某飲酒仍提供車輛并默許駕駛,發生事故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薛某榮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與駕駛人肖某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此次開庭,薛某莉的心情復雜。“對于我們家來說,這是天大的事,我相信通過正常的途徑,最終能討回公道。”
據悉,被告人薛某旭當庭否認公訴機關指控。
延伸閱讀
1月22日,四川宜賓的前小學教師卜鴻飛,為自己6年前因交通事故而獲刑一事,向宜賓筠連縣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提請院長糾錯并啟動再審申請書”。截至2月9日,極目新聞記者從卜鴻飛處獲悉,他暫未收到法院方面的回復。
駕車出地庫時發生“三方事故”致2死
卜鴻飛現年53歲,曾是四川宜賓市筠連縣一所小學校的英語教師,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處罰,而被開除公職。這起“交通肇事”發生在2019年,數年來卜鴻飛一直在奔波申訴,并多次被駁回。
![]()
警方2019年12月14日發布的情況通報
根據筠連縣法院作出的(2020)川1527刑初127號刑事判決書,2019年12月14日,卜鴻飛駕駛小型客車從地下停車場駛入主路時,與謝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摩托車上的兩名未成年人(系姐妹,歿年分別為5歲、7歲)被邱某駕駛的另外一輛小型客車碾壓致死。經筠連交警部門認定,卜鴻飛承擔主要責任,謝某和邱某共同承擔次要責任。卜鴻飛因自首、認罪認罰及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減輕處罰,最終其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
但該案并未隨著判決生效而歸于平靜。卜鴻飛被判處有罪后的一學期,他仍正常在學校任教。直到2021年4月,新學期開始后不久,筠連縣教體局因卜鴻飛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決定開除其公職。
“認罪是想保住工作,但判刑后被開除”
據紅星新聞2021年報道,卜鴻飛曾表示,事發當日是星期六,他駕車是根據學校安排,前往學校為學生義務補習英語課。事故發生后,他一直堅定認為自己的車輛并未與謝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而他認罪認罰和積極賠償是因為對方兩個孩子離世情況悲慘,以及希望通過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理保住工作,但最終他還是被開除公職。
被開除公職后,卜鴻飛向筠連縣法院提出申訴。他認為,地面存在摩托車劃痕,不排除當時謝某發現車庫出口有車,而下意識打方向摔倒的可能,故他不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卜鴻飛的申訴被筠連縣法院駁回,后他申訴至宜賓市中級法院,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卜鴻飛又委托了鑒定機構對案件證據進行技術審查。極目新聞記者從該機構的審查意見書中看到,經過該機構審查認為,摩托車在卜鴻飛所駕駛車輛上路之前已經先行倒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兩車接觸碰撞,說明該事故成因與轉彎占位讓直行并無任何關系。
![]()
事發現場示意圖 圖據紅星新聞
但筠連縣法院向卜鴻飛出具的關于上述鑒定機構審查意見的信訪回復表示,該審查意見書屬于專家咨詢意見,不屬于法定證據種類。審查意見書僅通過書面審查提出對事故責任劃分的質疑,無法推翻原審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偵查實驗、證人證言等形成的完整證據鏈。該審查意見書不屬于足以推翻原審認定的新證據,不符合再審條件。
多次申訴被駁回后又申請再審
然而,卜鴻飛仍不認可該結果,他堅持認為,此前調查沒有確認摩托車先摔倒的認定,他不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以及他和兩人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遂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刑事申訴。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卜鴻飛違反交通法規擠占了摩托車正常通行道路,導致事故發生,系兩人死亡的源頭和主因,且沒有他違法占道在先,就不會有摩托車摔倒及兩人死亡的后果,故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另外,摩托車在地面的劃痕反映出該車輛確實存在先摔倒地面的可能,但不管是先摔后撞還是先撞后摔,摩托車摔倒在地的原因都是卜鴻飛違規占道引發導致,不影響原案對卜鴻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及構成犯罪的認定。最終,四川省檢察院對其申訴不予支持。
盡管多次申訴,多次被駁回,卜鴻飛仍就在為自己的罪名奔波。2026年1月22日,他再次向筠連縣法院提交了“提請院長糾錯并啟動再審申請書”,希望能對案件進行再審,截至2月9日,他尚未收到回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