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正月初二,我車撞了,撞得很嚴重,副駕駛車門都露出骨頭來了,整體換了。因為對方直行,我拐彎,所以我全責,這個我認,畢竟交通法在那里擺著,路權是直行者的。
但是有一點我一直沒弄清楚,當時那個車撞上我之后,在我還未下車,他就開始往后倒車,我下車以后,眼看著他都已經完成倒車了,倒車期間又給我的后車門,劃了長長一條,我都慌了。我本以為,這個事情,是肯定不合規的,當時出現場的交警也說了,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正月初九到了我們當地滿城交警隊處理此事的時候,我跟交警提及此事,對方解釋說因為后座有人出不來,負責事故的工作人員更是輕飄飄的一句,我們去了也得讓動……這意思是,明確了這件事情是對的?
因為著急修車用車,加上的確是自己拐彎人家直行,而且全險,也沒有過多糾結,就把全責簽了,就想著趕緊解決事情要緊,但是后來越想越覺得這個事情,到底對不對?
我翻閱了交規,未曾看到相關規定,但網絡資料均顯示不合理,應該保持第一現場,最起碼有一方取證,再做挪動處理,可為什么當時交警輕飄飄就認可了?還是說,這個事情,本就可以這樣操作?今天又想起這個事情,還是想弄清楚,到底合不合規,想得睡不著覺。
目前,車已經修好了,保險手續也走完了,包括對方的,所以不存在我想要推卸責任之類的,只是想要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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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對方是撞在了我的副駕駛車門上,然后它迅速倒退,刮花了右側后車門,然后司機下車,我先問了一句,人是否有事,對方回了一句,沒事。車上下來一位女士和一名青少年,三人沒有交流,女子和青少年打車就走了。
目前,事情已經過去,我就想解一下這個疑惑,在沒有任何一方取證,也沒有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除了交通事故以后,車輛到底是否可以擅自移動?有懂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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