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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員被留置,情人收到的“饋贈”還能保住嗎?
首先,從民事角度看,基于不正當關系獲得的財物,法律上基本保不住。
夫妻在婚姻期間的收入屬于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處理大額資產。如果一方為了維系婚外情,把共同財產贈送給情人,這種行為本身就違背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無效的贈與,后果就是“恢復原狀”,收錢的一方需要全部返還。
返還的是全部贈與款項,而不是一半。法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擅自贈與侵犯了配偶的平等處理權,因此配偶有權追回全部財產。比如在四川高院再審的一個案件中,丈夫何某向情人李某轉賬37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扣除墊付款后的23萬余元,支持了妻子馮某的全部訴求。
其次,如果涉及官員的違法犯罪所得,情況就更嚴重了。
這不僅僅是民事返還的問題,還可能觸及刑事責任。關鍵在于情人是否“知情”并“參與”。如果她明確知道這些錢是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還幫忙接收、轉移、藏匿,甚至用這些錢去投資、消費試圖“洗白”,那她就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洗錢罪。一旦被認定,不僅要退贓,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例如,利用影響力受賄最高可判三年,洗錢罪最高可判十年。
那么,監察機關會怎么處理呢?
監察機關在調查官員時,如果發現其情人名下有大額不明財產,且與案件有關聯,完全有權依法進行調查。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凍結涉案賬戶等措施。如果情人涉嫌共同職務犯罪,即便她不是公職人員,根據《監察法》,監察機關也可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實踐中,為了及時挽回損失,監察機關可能會在調查過程中就要求相關人員退贓,有時甚至會出現“邊查邊退”、多次通知退贓的情況。
除了退贓,情人還可能面臨其他法律后果。
對于官員來說,包養情人屬于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面臨撤職、開除等嚴厲的政務處分,甚至開除黨籍。對于情人自身,如果她也是公職人員,同樣會因違背社會公德受到處分;即便不是,她的這種行為記錄也可能對其個人信譽和社會評價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
總而言之,官員被留置后,其情人能否保住收到的財物,完全取決于錢財的性質和她的行為。如果是普通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法律支持原配全部追回;如果涉及違法犯罪所得,她不僅要把錢吐出來,還可能惹上刑事官司。法律和紀律的底線,從來都不容挑戰。
本文參考法律依據及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關于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無效法律后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關于監察權限和涉案財物處置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關于對違背社會公德行為處分的規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川民再204號民事判決(馮某慧訴李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湖南省株洲市農業農村局對公職人員卜某因生活作風問題給予政務撤職處分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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