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3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劉言)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4個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為隱蔽,形式多樣,侵害后果難以直觀評估,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軟暴力”構建的“隱性牢籠”,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2016年3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專門性、綜合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從此,反對家庭暴力從“家事”上升為“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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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劉言/攝
“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有明確定義。”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介紹,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性、反復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簡單的情緒失控或偶發沖突。而家庭糾紛的雙方一般處于平等狀態,能夠自由表達利益訴求,從司法實踐看,多為雙向溝通沖突,與家庭暴力有本質區別。”
冉克平表示,相關法律和規定在列舉毆打、經常性謾罵、凍餓、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時,用“等”字進行兜底,“這是因為,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復雜多樣,除了列舉的情形外,還有加害人以其他形式對受害人實施控制、構成家庭暴力的情形。”
陳宜芳舉例,此次發布的案例一中,張某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趙某,導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對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趙某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限制配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導致王某無法進行正常社會交往。
陳宜芳表示,除了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行為外,經濟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但認定更為困難。此次發布的案例三中,劉某通過限制正常就醫等方式對患有肢體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的配偶陳某進行經濟控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
“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經濟控制、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的行為,均存在使受害人處于非正常生活狀態的情況,符合家庭暴力控制與傷害的本質特征,屬于家庭暴力。”冉克平表示,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舉的情形。在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對所訴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作出認定,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積極進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體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使“硬暴力”“軟暴力”都無處遁形。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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