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化辦公普及,“下班關電腦、工作群仍響”已成為許多勞動者的常態,
占用休息時間引發的加班費爭議日益增多。下班后線上開會,究竟算不算加班?勞動者能否依法索要加班費?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清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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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2021年12月,程某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在職期間,A公司常通過內部通訊軟件向程某布置工作、安排其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節假日處理工作、參加線上會議。2023年4月,程某辭職后,因加班費事宜與公司協商未果,先后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程某主張,其在職期間累計加班134小時,并提交打車記錄、線上會議記錄等證據,證明其工作日下班后及周末多次參加線上會議,時長在半小時至三小時不等,其中打車出發地點均為辦公地點,線上會議記錄則詳細記載了發起人、參加人及開會時間,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程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非工作時間按照A公司要求提供了實質性勞動,其主張的加班時間應予采信。對于長期多次參加線上會議是否屬于加班,法院明確,A公司多次安排程某在非工作時間參加線上會議,且時長較長,確已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應認定為加班。
綜合考量程某加班形式、時長及對休息的影響程度,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程某加班費14000元,判決作出后,A公司已主動履行支付義務。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解讀,“隱形加班”是用人單位借助即時通訊工具,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向勞動者下達指令、安排任務并要求及時響應的加班形式。認定其是否構成加班,關鍵看是否實質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需綜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續性、指令具體性、內容實質性等因素,而非局限于工作地點或形式。
法官提醒,勞動法明確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用人單位長期要求員工下班后處理工作,既不調休也不支付加班費,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工時制度,杜絕“隱形加班”,確需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勞動者遭遇“隱形加班”時,需留存工作通知、線上記錄、工作成果等證據,依法維權,共同營造良性用工環境。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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