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佘才高建議,推動國家層面為客運出租汽車立法,給整個行業“立規矩”。佘才高表示聚合平臺等新業態的主體責任邊界不清,是最突出的問題之一。
說到網約車,一般消費者只想得到滴滴、曹操出行等少數幾個平臺。但實際上,網約車江湖是靜水深流,錯綜復雜。網約車行業的業態,一直在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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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開一家出租車公司不容易,現在牌照相對好拿。比如,根據成都交通運輸局的數據,成都網約車平臺公司居然有128家。這些小平臺無法占據消費者的手機,只有依靠其他渠道,這就是聚合平臺。聚合平臺有流量,把流量導入到這些小車平臺。
有了聚合平臺,乘客方便,司機多接單,小平臺借流量生存,也帶來“鯰魚效應”激活整個網約車市場。這種業態創新本是好事,不過,硬幣總有兩面。
小平臺往往抽成、派單規則不透明,駕駛員的勞動權益就難以保障。比如,成都一家小型網約車平臺規定,每天跑夠33單,平臺保底500元。但如果單量不夠,或流水達不到保底的80%,不僅保底補貼泡湯,連沖單獎勵也會一并清零。這中間的差距可能高達一百多塊錢,相當于一天收入少了三分之一。但平臺如果故意不派單,其實司機也沒辦法。
部分聚合平臺還存在訂單層層轉賣現象,一單可能被轉手多次,每層都“雁過拔毛”,導致司機實際到手的收入被嚴重稀釋。根據新民周刊的315調查報道,從上海浦東到虹橋機場,乘客實際支付了120多元,但司機到手只有70多元。司機收入少,為了留住司機,不少小平臺就會放寬司機資質。當資質放寬,風險就會隨之增加,而聚合平臺則為這些風險提供了流量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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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知名度、商譽和平臺規模是相輔相成的。打個比方,一家小作坊制造了有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它的銷量也不大,風險有限。但聚合模式讓大量本應被市場淘汰的小平臺得以生存,它們絕大多數都“寄生”在聚合平臺上。這放大了小的網約車平臺的規模,帶來的風險也隨之增大。
從機制上說,聚合平臺的問題,源于缺乏約束的負外部性轉移。
誰給工作、誰定價格,誰就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對這個崗位勞動者的責任。這種責任有法定的,也有社會輿論、社會共識形成的。大的網約車平臺會不光考慮經濟效益,也會從社會效益角度,盡到對司機的社會責任。這種責任機制,約束了強勢方的定價權,以及向社會轉移“負外部性”的行為。
然而,這種責權對等機制,對聚合平臺非常弱。一方面,所謂客戶為王、訂單為王,誰掌握了訂單,誰就有話語權。在整個行業鏈條中,聚合平臺手里有網約車訂單,對小網約車平臺有很強的談判能力,就擁有了定價權。所以,聚合平臺的訂單高額的流量成本,壓縮了小平臺的盈利空間。近期中國網約車市場排名第二的網約車平臺赴港上市失敗引發關注,很大一個原因,就是聚合模式下,平臺虧損。
聚合平臺沒有自己的網約車品牌,但在輿論、社會認知中卻普遍認為聚合平臺和司機有關系,對其有較高的信任和預期。但聚合平臺都有其他的業務,網約車只是一個“副業”。進入網約車的信息撮合領域,一方面是將流量變現,另一方面,是為主業服務,精力不在網約車上,對于網約車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并不關心。
從內部架構看,聚合平臺業務,只是整個集團的一個部門,只有業績壓力,這種組織形式,讓他們感受不到行業監管側的壓力。即便從部門目標出發,想做得更好,但在整個集團決策權重中,占比也很小。
更重要的是,當前法律政策中,聚合平臺在法律上與司機、乘客都沒有關系,有小平臺承擔對司機的法律義務,出了問題,責任方是小網約車平臺。但對監管而言,眾多的小平臺,管理寬度太大,管理成本隨之增加。所以,聚合平臺缺乏約束,利用“客戶為王”“訂單為王”的優勢,將“負外部性”扔給網約車行業。低價、司機資質不足、安全性風險,這些負外部性,實際上就是整個網約車行業承擔,乃至全社會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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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利于各方的機制之所以能持續,是因為監管上存在難題。聚合平臺只提供客源;很多駕駛員的車又是找租賃公司租的。聚合平臺和租賃公司既不屬于傳統出租車,也不屬于網約車平臺,地方監管缺乏法律依據。
所以,才有了兩會期間佘才高建議,在國家立法中明確將網約車聚合平臺納入行業管理,厘清網約車平臺公司、聚合平臺、車輛租賃公司、駕駛員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聚合平臺、車輛租賃公司的責任義務、行為規范和違法處罰依據。
目前,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注意,2026年2月,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相關聚合平臺企業進行約談,直指其對合作平臺管理不到位、壓低運價等突出問題,要求其保障司機合理收入、防止訂單層層轉賣。
但應該看到的是,聚合平臺理論上對網約車平臺沒有管理權限,只是一個信息中介,所以,真正能解決聚合平臺亂象的,還是需要建立權責對等約束。只有責權明晰,聚合平臺的問題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
劉 遠 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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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第一財經、光明日報、騰訊大家、南方周末、新京報、南方都市報、FT中文網、澎湃等特約作家,多家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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