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海口的一位男子李某,因妻子婚后難以懷孕,在陪同妻子做了多次試管嬰兒的同時,竟然在外面與另一名女子發展成戀人關系,并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該男子搬去和這位女子同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十多年。2024 年,男子與妻子離婚期間,妻子報警。最終,這位男子因重婚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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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可能會問,為什么這個案件里就構成了重婚罪?婚內出軌和重婚罪到底是怎么界定的?
簡單說,出軌更多的是 “道德問題”,重婚則是 “犯罪問題”。
出軌,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屬于民事上的過錯。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多分財產,但一般不涉及刑事責任。
而重婚罪的門檻要高得多。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重婚罪指的就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請注意,這里的 “結婚” 不僅僅是指去民政局領證。像案件中李某那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 “以夫妻名義” 共同生活,也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重婚。這種行為,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道德瑕疵,而是實實在在地侵犯了我國 “一夫一妻” 的婚姻制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很多人都覺得這個懲罰有點輕了,緩刑一年六個月,李某可能根本就不用坐牢。其實,重婚罪的認定也會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產生較大影響。
在離婚訴訟中,法律對于無過錯方的保護是明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重婚行為,無疑是認定一方存在重大過錯的鐵證。這意味著,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大概率會向無過錯方,也就是本案中的原配妻子傾斜,讓她多分。這既是對其精神損害的一種經濟補償,也是對過錯方的一種法律懲戒。除此之外,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在婚姻關系中,一方重婚,對另一方的身心傷害是巨大的。
所以,回到這個案件,李某不僅要面對刑事處罰、留下案底,在后續的離婚財產分割中,也極有可能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用一時的沖動,換來一生的悔恨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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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提醒大家:忠誠是婚姻的底線,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健康的婚姻關系,任何挑戰這一底線的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的嚴懲。但只有自己堅守底線還不夠,當對方突破底線,證據才是我們維權的關鍵——作為無過錯方,一旦發現對方存在類似行為,務必注意收集錄音錄像、證人證言、聊天記錄、對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相關證明等,這些不僅是追究刑事責任的 “彈藥”,更是您在后續離婚訴訟中爭取財產權益的 “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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