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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相幫、親友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尤其在農村地區,“搭把手”式的義務幫工十分常見。然而,幫工過程中一旦發生意外傷害,責任該如何認定、損失該如何分擔,往往成為 雙方爭議的焦點 。近日,漢臺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 這樣的義務幫工人 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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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張某與何某系同村同組村民,兩家關系素來和睦。2022年10月7日,何某準備將自家舊房拆下的木頭、椽子鋸成柴火,因人手不足便邀請張某幫忙,張某欣然應允。不料在整理已鋸斷的木料時,張某右腳不慎被一根舊椽子上的生銹鐵釘扎傷。何某見狀,自行拔除了鐵釘并用白酒為傷口消毒,但因傷口較深且疼痛加劇,何某遂騎摩托車將張某送往村衛生室治療。村醫診斷為右腳釘子扎傷,并明確建議“立即前往醫院打破傷風針”。后何某因有急事外出沒有再過問傷情,張某未按照醫囑打破傷風針,在衛生室治療七天后便回家休息。
之后,張某傷情出現感染反復,輾轉西安、上海等多地醫院治療,最終被診斷為右足骨髓炎、右足軟組織感染并引發雙下肢動脈硬化,經歷了多次清創、植骨等手術,花銷巨大。后經司法鑒定,張某右足底被鐵釘扎傷與右足底部骨髓炎存在因果關系,外傷為主要作用。因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張某將何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3064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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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庭審中均認可雙方之間為義務幫工法律關系,對于原告方的損失應根據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確定各自責任。被告何某作為被幫工人屬于獲益方,接受義務幫工,就應當為幫工人即原告張某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和必要保障措施,對幫工過程中危險因素等進行告知和提醒,同時意外傷害發生后其應該采取及時必要的救護措施。但是根據查明案件事實,本案中被告何某并未盡到上述提醒告知義務和安全管理責任,在事故發生后,被告何某自行采取的緊急救治方式明顯不當,且未遵照醫囑為張某打破傷風針,故其對原告因事故發生的損害存在過錯。作為義務幫工方,在幫工過程中也應注意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減少意外發生。本案中,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從事的幫工內容也是農村常見的鋸柴火,因為自身的操作不當導致不慎踩釘子受傷,對于事故發生亦存在重大過失。同時作為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未遵醫囑及時打破傷風針,對于損害后果亦存在過錯。結合鑒定結果、事發原因、經過及各自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何某承擔本次損失的60%,剩余損失40%由原告張某自行承擔。依據醫療費票據、鑒定結論及本地經濟水平,對張某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逐一審核,認定其合理損失總額為280448.94元。最終判決被告何某應向原告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0528.36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義務幫工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善意與溫情,但其中的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勞務活動的發起者和受益者,被幫工人應主動提供安全的工具、場地,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明確告知和提示。一旦幫工人受傷,務必第一時間到醫進行治療并遵從醫囑,避免因處置不當導致損失擴大,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幫工人應強化自我防護意識。提供幫助時也應將自身安全放在首位,注意觀察作業環境并謹慎操作。受傷后,應積極配合接受規范治療,切勿因疏忽或僥幸心理延誤傷情,否則可能需對擴大的損失自擔責任。對于風險較高的幫工活動,雙方可協商由被幫工人出資購買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這份“善意”增添一份保障,避免因意外事故發生糾紛,損害和睦的鄰里、親友關系。
供稿:王藝萍
編輯:王藝萍
校對:王佳瑤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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