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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正品當擺設,在直播間賣侵權商品,并侵權獲利巨大。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一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且被告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600萬元及合理開支3.5萬元。”
近日,山東省法院發布了第三批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上述案例是通過網絡直播帶貨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新類型典型案例,600萬懲罰性賠償,釋放出法院對“惡意侵權零容忍”的強烈信號,對企業,尤其是正在布局直播電商的品牌方與渠道商,敲響了警鐘。
案件詳情
原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系“F”系列商標的獨占使用被許可人,該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服裝、運動衫等。被告巨野縣銘某服裝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服裝商品上突出使用“F”等標識,張某晴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僅直播銷售侵權商品,還雇傭多名主播開設多個直播間進行銷售。更為關鍵的是,他們在直播間內擺放了印有斐樂公司“F”系列商標的正品購物袋、鞋盒、拉桿箱等物品,以此誤導消費者。
法院經審理認為,巨野縣銘某服裝有限公司、張某晴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鑒于其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且故意侵權情節嚴重,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相關網絡店鋪侵權商品銷售金額高達14301102.93元,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服裝零售30%毛利率計算,侵權獲利達4290330.88元,屬于“侵權獲利巨大”情形。
1. 懲罰性賠償基數:以侵權獲利4290330.88元為計算基礎;
2. 懲罰倍數:被告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結合其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確定懲罰倍數為1倍;
3. 賠償總額:基數+懲罰性賠償合計8580661.76 元,超出原告主張的600萬元,最終按原告訴請判決賠償600萬元,另支付合理開支3.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網絡直播帶貨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新類型典型案例。目前,直播帶貨作為電商新模式持續發展,帶動線上消費增長作用明顯,正在逐步成為主流銷售渠道,但因準入門檻較低、交易實時性等特點,導致知識產權監管及維權取證困難,易被侵權人所利用。
本案的裁判,準確認定直播銷售侵權商品時擺放正品構成故意侵權,豐富了懲罰性賠償侵權故意的認定情形,并且有效適用懲罰性賠償強化嚴格保護的法律效果,顯著提高了侵權成本,為平臺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知識產權小結
該案作為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發布,傳遞出三大信號:直播場景侵權嚴查嚴處、懲罰性賠償常態化、惡意侵權成本大幅提升。
對企業而言,商標不僅是品牌標識,更是核心資產。唯有提前布局、嚴格合規、高效維權,才能避免品牌被仿冒、資產遭侵蝕。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大,企業需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合規內化為核心競爭力,將知識產權保護融入生產、銷售、合作全流程,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守住核心權益。
來源 | 高沃綜合山東高法典型案例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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