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畝產量僅2675公斤,平均每畝僅生產4.45公斤水稻種子?”這是一起關于委托種植雜交水稻種子產生的糾紛。
面對接近絕收的產量,種植方易某某稱是因為種子公司制定的生產方案存在嚴重缺陷、花期不遇等原因,作為委托方的種子公司則稱如此低的產量不符常理,種植方存在將所生產種子私自截留等嚴重違約行為……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2025年3月,易某某向綿陽市涪城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種子公司按每畝保底價格支付種子款共計182萬余元。
2025年7月,綿陽市涪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因種子公司無證據(jù)證明易某某存在過錯,對易某某要求種子公司按照保產值約定支付種子款的主張予以支持,判決種子公司向易某某支付182萬余元。種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今年2月,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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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育種水稻田
訴訟:
因產量極低種子公司未付款
種植戶起訴索要保底款項
時間回到2023年,四川綿陽一家種子公司與湖南的易某某簽訂《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合同》,約定由易某某在湖南攸縣等地代該公司進行三個品種的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并約定了每個品種的生產面積、結算價格和每畝保底價格。當年11月,易某某向種子公司發(fā)送了生產的種子。由于產量極低接近絕收,種子公司未向易某某支付款項。
2025年3月,易某某起訴稱,按照合同約定,其中“品香優(yōu)美珍”組合的生產面積為600畝,結算價格為20元/公斤,每畝保底價格2600元;“品香優(yōu)銀珍”試制組合的生產面積為20畝,結算價格為20元/公斤,每畝保底價格3000元;“旌優(yōu)秱珍”組合生產面積為80畝,結算價格為19元/公斤,每畝保底價格2600元。
此后,原告方使用該種子公司提供的水稻親本種子,按照其提供的生產計劃、技術方案進行生產。生產過程中定時向種子公司反饋,該公司管理人員也多次對生產方案進行指導、調整并在多個階段完成相關驗收。原告方認為,由于種子公司制定的生產方案存在嚴重缺陷,且對于制種地區(qū)的生產條件前期調研不足,導致生產中出現(xiàn)花期嚴重不遇的情況,致使雜交水稻母本授粉不足。雖然原告方按種子公司指示進行補救,但效果甚微,最終導致產量極低接近絕收。
起訴書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對每個品種對應每畝地保底價格,均做了明確約定,種子公司不應因產量低下而拒絕向農民支付保底的制種費用。截至目前,種子公司在已收走原告方生產出的全部種子的情況下,未向原告方支付任何款項。
綿陽市涪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23年11月19日,易某某向種子公司發(fā)送“品香優(yōu)美珍”春制、秋制共計5975千克、“品香優(yōu)銀珍”試制400千克、“旌優(yōu)秱珍”3675千克。
庭審:
公司稱畝產不足5公斤不符常理
產量低下原因不在保產值范圍
庭審中,種子公司首先對易某某的原告主體不適格進行了辯護,同時辯稱即使認定雙方之間合同成立,易某某及第三人存在將所生產種子私自截留等嚴重違約行為。
該公司以“品香優(yōu)美珍”舉例,易某某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品香優(yōu)美珍”在2023年春制時,種植面積為42畝,最終產量3300公斤。而秋制面積為600余畝,僅交回2675公斤,根據(jù)重量換算,平均每畝僅生產4.45公斤,每穗產量1.5顆,明顯不符合常理。
種子公司辯稱,即使認定雙方之間合同成立(存在合同關系),因易某某及第三人存在未按合同約定將所生產的種子向公司全部交付,并將大量種子截留等嚴重(根本)違約行為,公司有權拒絕支付種子款。同時,公司按約派駐技術人員提供指導,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制種結束且核定產量后,易某某及第三人卻僅將不到十分之一的“品香優(yōu)美珍”種子交回并稱該產量為全部產量,顯示易某某存在根本違約且違背公平原則。易某某及第三人未按約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無權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兜底合同價款。
此外,種子公司辯稱,生產的種子質量并不符合合同約定,故易某某生產的種子至今暫存公司處,并未辦理正式入庫手續(xù),易某某陳述產量低下是因親本特性不熟悉等技術原因及天氣等自然原因,前述原因也不在保產值范圍中。因此,易某某的訴求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判決:
公司無證據(jù)證明對方存在過錯
按保底價格支付種子款
綿陽市涪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合同》的合同主體及應付種子款金額問題。
法院查明,確認原被告之間形成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約履行義務。
關于應支付種子款金額的問題,判決書顯示,易某某最終向種子公司發(fā)送的種子產量確實遠低于合同預期。因原、被告在產生爭議時均未申請因果關系鑒定,也未能保留現(xiàn)場,現(xiàn)對減產的具體原因已無法查明。但從現(xiàn)有證據(jù)可知,相關生產方案由種子公司制定,并指派工作人員對易某某進行技術指導并負責現(xiàn)場質量監(jiān)管,易某某是在種子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完成制種。
同時,證據(jù)顯示,花期不遇是產量低下能確定的原因,種子公司提供的技術指導是否與減產損失存在關聯(lián)就目前證據(jù)尚無法確認。花期不遇可能由氣候異常、種植管理等因素導致,這些因素可通過人為干預如調整種植時間、加強田間管理等避免或克服,故花期不遇不屬于不可逆的自然災害。
法院認為,案涉制種的技術方案、現(xiàn)場指導均是由種子公司提供,種子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易某某存在不按指導進行制種的情況,故對種子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采信。種子公司主張易某某存在將大量種子截留的違約行為,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種子公司還主張易某某生產的種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未提交有關檢驗報告等證據(jù),故對其該項抗辯不予采信。
據(jù)此,在種子公司無證據(jù)證明易某某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對易某某要求種子公司按照保產值約定支付種子款182萬余元的主張予以支持。2025年7月,涪城區(qū)法院判決,種子公司向易某某支付種子款18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種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今年2月,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編輯張尋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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